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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以落實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行洽經本部或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申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學院(門)認證者。

() 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

 

四、補助基準:

() 採定期定額之方式補助學校,五年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 申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學院(門)認證者,醫學系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其他系(科)所、學位學程,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助十萬元。辦理學院(門)認證者,以參與之系(科)所、學位學程予以補助。

() 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者,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助二萬元。

 

五、補助方式:

() 本部編列預算: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有需求之學校應自行提報「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表」(如附表一)到本部,並檢附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受理之證明文件,本部將據以籌編次年度經費,並於次年度依學校所報實際完成辦理情形覈實補助。

() 學校申請撥款: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報本部,請領前一年度所提報「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表」之補助款:

1、「實際完成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清冊及經費統整表」(如附表二)。

2、評鑑機構完成辦理之結果證明文件。

3、評鑑機構收據影本。

() 本部依學校支付評鑑機構實際支出及前點補助基準覈實補助,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