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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
          境。

二、補助項目:

  (一) 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 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遭受損害,
       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 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不利影響者。

  (四) 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原則:

  (一) 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境修繕及設備充實(含
       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二) 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三) 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 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做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設計要求及國民
       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五) 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
       補助」方式辦理。

  (六) 申請補助資訊教學、圖書、遊戲器材等設備,每校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
       萬元為原則;圖書館(室)修繕不得超過新臺幣兩百萬元。

  (七) 前一年度已獲本案補助超過一百萬元學校,不再予以補助;每校一年以補助一案
       為原則。

  (八)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每年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地方政府報送計畫書,惟天然災害受損重建者
       不受此限。

  (二) 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檢附計畫書、經
       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本署未有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 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由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倘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另行
       檢附教學研究會之會議紀錄。

  (四) 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辦理初審,單
       一學校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
       予報署申請。

  (五) 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申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
           分之八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2、申請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至三千萬元以下者,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
           次,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
           六十。

       3、申請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
           分之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五十。

       4、倘為天然災害受損重建者,補助比率不受前開規定所限;惟依據中央對直轄
           市及地方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 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
       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 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關經費項下補
       助之。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
       餘款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本署不予受理前一
       年度結餘款經費調整。

  (四) 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結餘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及涉有未執行項
       目者,皆應辦理餘款繳回。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
       ,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 計畫執行中,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地方
       政府得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

  (三) 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該校兩年不得申請本專案補助經費。

  (四) 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將於每年一至三月辦理前一年度
       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結果作為下年度經費補
       助之參考。

  (五) 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導訪視,並將訪
       視成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