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之發展,特設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及學
科群科中心(以下簡稱學群科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前項工作圈,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學群科中心,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
心、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中心、
海洋教育資源中心及中華文化基本教材資源中心。
二、工作圈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蒐集課程綱要修正相關意見。
(二)參與課程發展重要會議,彙整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三)配合課程及教學政策,推動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措施。
(四)精進教師專業發展,規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
會議。
(五)建構學群科中心整合聯繫平臺,定期辦理學群科中心工作成效檢
核、聯席工作會報及實地訪視。
(六)協助本署綜理高級中等學校整體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圈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工作圈置委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
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為副召集人:
1、課程、教學或評量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產、企業界專家。
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
(二)召集人統籌工作圈各項工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推展各項工作
;置專任助理若干人,兼任助理若干人,辦理工作圈各項事務工
作。
本署得委由學校、法人、團體或機關(構)辦理工作圈相關事項。
四、工作圈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委員會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成立工作小組,依規劃時
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參加本署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彙整期中、期末工作
成果報告,並報本署備查。
(三)協助本署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綜整課程政
策推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四)統籌學群科中心,結合中央、地方國民教育輔導團及社會資源,
提供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橫向協調平臺。
五、學群科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課程研發單位及工作圈,執行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
,蒐集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二)研發教材教法,彙整課程綱要所定重大議題融入課程教案,作為
相關教學資源。
(三)建置學群科諮詢輔導機制,推動種子教師社群,並協助各區域學
校發展教師專業社群。
(四)充實及活化學群科中心資訊平臺,定期發行電子刊物。
(五)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依學群科領域特色及教學現場需求,辦理全
國教師專業研習,並推動跨領域(科)課程、專題課程或競賽活
動。
(六)協助本署與工作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分科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
辦事項。
六、學群科中心,由本署委由學校(以下簡稱受委託學校)成立;其組織
規定如下:
(一)學群科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受委託學校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聘(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
中一人為主任:
1、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產、企業界專家。
(二)學群科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中心各項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主任推展各項工作;置專任助理一人至三人,兼任助理若干
人,辦理中心各項事務工作。
(三)學群科中心得置種子教師若干人,推動課程諮詢輔導工作;並得
視學科教師數或群科數,置研究教師若干人,負責課程教學實務
研發及教學演示等工作。
前項第二款執行秘書,由專任教師擔任者,減授其基本教學節數,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為零至二節;前項第三款研究教師聘任期間,減授其
基本教學節數,每週減授節數,以四節為限。
前項執行秘書、研究教師未減授基本教學節數者,得領取津貼。
七、學群科中心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配合本署及工作圈規劃,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諮詢及
工作會議,依時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參加本署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並提出期中、期末工
作成果報告。
(三)協助本署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反映課程政
策推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八、學群科中心得培訓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其培訓、聘任方式及任務,
規定如下:
(一)種子教師:
1、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服務年資三年以上,得由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國家教育研究院、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
推薦參與學群科中心規劃之系統性培訓課程;培訓完成後,
由本署聘任為種子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種子教師於聘任期間,應依學群科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
課程諮詢、教材教法試行及教學資源推廣工作。
(二)研究教師:
1、表現優異之種子教師得由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經本署
審查通過後,聘任為研究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研究教師之任務如下:
(1)依學群科中心規劃完成課程教學實務研發工作。
(2)擔任研習講師或進行公開教學演示,每學期至少二次以
上。
(3)參與專業研習、增能研習及課程研發、推廣與諮詢。
九、工作圈及學群科中心人員編制所需兼(代)課鐘點費或津貼,及其相
關工作所需年度經費,依本署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署應自行或委由學校、法人、團體或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
理工作圈、學群科中心工作計畫審查及年度績效考評;績效優良者,
予以獎勵。
十一、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由教育
部依權責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