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之發展,特設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學
科群科中心(以下簡稱學群科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前項工作圈,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學群科中心,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
心、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
二、工作圈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蒐集課程綱要修正相關意見
。
(二)參與課程發展重要會議,彙整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三)配合課程及教學政策,推動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措施。
(四)精進教師專業發展,規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
會議。
(五)建構學群科中心整合聯繫平臺,定期辦理學群科中心工作成效檢
核、聯席工作會報及實地訪視。
(六)協助本署綜理高級中等學校整體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圈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工作圈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副署長或指定一人兼任;並
置委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
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中一人至二
人為副召集人:
1、課程、教學或評量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教師組織代表。
4、產、企業界專家。
5、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6、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
(二)召集人統籌工作圈各項工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推展各項工作
;置專任助理若干人,兼任助理若干人,辦理工作圈各項事務工
作。
四、工作圈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委員會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成立工作小組,依規劃時
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籌辦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提交並彙整各學群科中心
所提之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並報本署備查。
(三)協助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綜整課程政策推
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四)統籌學群科中心,結合中央、地方國民教育輔導團及社會資源,
提供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橫向協調平臺
。
前項第一款規定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
克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
五、學群科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課程研發單位及工作圈,執行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
,並蒐集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二)建置學群科諮詢輔導機制,成立種子教師社群,並協助各區域學
校推動教師專業社群及教師課程共備機制。
(三)研發並彙整教材教法、教學與評量及課程綱要所定議題融入課程
教案等示例,作為相關教學資源。
(四)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依學群科領域特色及教學現場需求,辦理全
國或跨直轄市、縣(市)區域型式之教師專業研習,並推動跨領
域、跨學科之專題類或統整類課程、活動或競賽。
(五)充實及活化學群科中心資訊平臺,定期發行電子刊物。
(六)協助本署與工作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分科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
辦事項。
(七)其為學科中心者,應採課程領域聯合運作模式,強化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跨教育階段之連貫及跨學科之統整。
前項第四款跨直轄市、縣(市)區域型式之教師專業研習,學群科中
心得結合地方行政機關辦理。
六、學群科中心,由本署委由學校(以下簡稱受委託學校)成立;其組織
規定如下:
(一)學群科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受委託學校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聘(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
中學群科中心主任一人為當然委員:
1、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3、高級中等學校該學群科教師。
4、各該學群科中心研究教師。
5、產、企業界專家。
(二)學群科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中心各項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主任推展各項工作;置專任助理一人至三人,兼任助理若干
人,辦理中心各項事務工作。
(三)學群科中心得置種子教師若干人,兼任及專任研究教師一人至十
二人。
(四)同領域之學科中心主任得共推一人,兼任該領域召集人,辦理課
程領域聯合運作工作。
前項第二款執行秘書,應由現職專任教師擔任,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得減至零節;前項第三款研究教師聘任期間,兼任者得減授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四至六節,專任者至多一人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至
零節,其全時支援所遺課務,所屬服務學校得聘任代理教師一人。
前項專任全時支援之研究教師,本署補助其所屬服務學校,每人每年
度新臺幣十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第二項執行秘書、研究教師未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得領取相關
酬勞。
七、學群科中心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配合本署及工作圈規劃,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諮詢及
工作會議,依時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參加本署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並提出期中、期末工
作成果報告。
(三)得視需要邀請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四)協助本署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反映課程政
策推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五)得應邀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跨教育階段課程綱要相關
會議。
八、學群科中心得培訓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其培訓、聘任方式及任務,
規定如下:
(一)種子教師:
1、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服務年資三年以上,得由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國家教育研究院、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
推薦參與學群科中心規劃之系統性培訓課程;培訓完成後,
由本署聘任為種子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種子教師之任務為推動課程諮詢輔導工作,於聘任期間,應
依學群科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課程諮詢、教材教法試行
及教學資源推廣工作。
(二)研究教師:
1、表現優異之種子教師、服務年資達五年以上之高級中等學校
現職合格教師或退休教師,由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經
本署審查通過後,聘任為研究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研究教師應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培訓;其任務如下:
(1)專任
甲、與同領域或不同領域教師,共同研發跨領域、素養
導向課程、教學及評量示例,每學期至少一件以上
。
乙、統籌規劃學科中心辦理之種子教師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聘課程輔導員增能工作坊。
丙、每學期至少公開授課一次。
丁、統籌規劃學科中心辦理之全國性教學成果發表或教
學研討會議。
戊、統籌規劃本署或學群科中心指定之學校,辦理課程
發展及精進教學相關事項。
己、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課程推動組織諮詢。
(2)兼任:協助辦理前(1)甲至戊之事項;每學年至少研發
一件教案以上。
九、工作圈及學群科中心人員所需兼(代)課鐘點費或相關酬勞,及其相
關工作所需年度經費,依本署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署應自行或委由學校、法人、團體或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
理工作圈、學群科中心工作計畫審查及年度績效考評;績效優良者,
予以獎勵。
十一、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由教育
部依權責準用本要點辦理。
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得設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中心及資源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準用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