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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4120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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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之發展,特設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學
  科群科中心(以下簡稱學群科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前項工作圈,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學群科中心,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
  心、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


二、工作圈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蒐集課程綱要修正相關意見
    。

  (二)參與課程發展重要會議,彙整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三)配合課程及教學政策,推動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措施。
  (四)精進教師專業發展,規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
    會議。

  (五)建構學群科中心整合聯繫平臺,定期辦理學群科中心工作成效檢
    核、聯席工作會報及實地訪視。

  (六)協助本署綜理高級中等學校整體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圈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工作圈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副署長或指定一人兼任;並
    置委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
    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中一人至二
    人為副召集人:

    1、課程、教學或評量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教師組織代表。
    4、產、企業界專家。
    5、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6、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
  (二)召集人統籌工作圈各項工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推展各項工作
    ;置專任助理若干人,兼任助理若干人,辦理工作圈各項事務工
    作。


四、工作圈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委員會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成立工作小組,依規劃時
    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籌辦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提交並彙整各學群科中心
    所提之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並報本署備查。

  (三)協助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綜整課程政策推
    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四)統籌學群科中心,結合中央、地方國民教育輔導團及社會資源,
    提供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橫向協調平臺
    。

  前項第一款規定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
  克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


五、學群科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課程研發單位及工作圈,執行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
    ,並蒐集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二)建置學群科諮詢輔導機制,成立種子教師社群,並協助各區域學
    校推動教師專業社群及教師課程共備機制。

  (三)研發並彙整教材教法、教學與評量及課程綱要所定議題融入課程
    教案等示例,作為相關教學資源。

  (四)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依學群科領域特色及教學現場需求,辦理全
    國或跨直轄市、縣(市)區域型式之教師專業研習,並推動跨領
    域、跨學科之專題類或統整類課程、活動或競賽。

  (五)充實及活化學群科中心資訊平臺,定期發行電子刊物。
  (六)協助本署與工作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分科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
    辦事項。

  (七)其為學科中心者,應採課程領域聯合運作模式,強化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跨教育階段之連貫及跨學科之統整。

  前項第四款跨直轄市、縣(市)區域型式之教師專業研習,學群科中
  心得結合地方行政機關辦理。


六、學群科中心,由本署委由學校(以下簡稱受委託學校)成立;其組織
  規定如下:

  (一)學群科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受委託學校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聘(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
    中學群科中心主任一人為當然委員:

    1、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3、高級中等學校該學群科教師。
    4、各該學群科中心研究教師。
    5、產、企業界專家。
  (二)學群科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中心各項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主任推展各項工作;置專任助理一人至三人,兼任助理若干
    人,辦理中心各項事務工作。

  (三)學群科中心得置種子教師若干人,兼任及專任研究教師一人至十
    二人。

  (四)同領域之學科中心主任得共推一人,兼任該領域召集人,辦理課
    程領域聯合運作工作。

  前項第二款執行秘書,應由現職專任教師擔任,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得減至零節;前項第三款研究教師聘任期間,兼任者得減授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四至六節,專任者至多一人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至
  零節,其全時支援所遺課務,所屬服務學校得聘任代理教師一人。

  前項專任全時支援之研究教師,本署補助其所屬服務學校,每人每年
  度新臺幣十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第二項執行秘書、研究教師未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得領取相關
  酬勞。


七、學群科中心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配合本署及工作圈規劃,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諮詢及
    工作會議,依時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參加本署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並提出期中、期末工
    作成果報告。

  (三)得視需要邀請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四)協助本署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反映課程政
    策推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五)得應邀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跨教育階段課程綱要相關
    會議。


八、學群科中心得培訓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其培訓、聘任方式及任務,
  規定如下:

  (一)種子教師:
    1、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服務年資三年以上,得由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國家教育研究院、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
      推薦參與學群科中心規劃之系統性培訓課程;培訓完成後,
      由本署聘任為種子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種子教師之任務為推動課程諮詢輔導工作,於聘任期間,應
      依學群科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課程諮詢、教材教法試行
      及教學資源推廣工作。

  (二)研究教師:
    1、表現優異之種子教師、服務年資達五年以上之高級中等學校
      現職合格教師或退休教師,由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經
      本署審查通過後,聘任為研究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研究教師應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培訓;其任務如下:
      (1)專任
        甲、與同領域或不同領域教師,共同研發跨領域、素養
          導向課程、教學及評量示例,每學期至少一件以上
          。

        乙、統籌規劃學科中心辦理之種子教師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聘課程輔導員增能工作坊。

        丙、每學期至少公開授課一次。
        丁、統籌規劃學科中心辦理之全國性教學成果發表或教
          學研討會議。

        戊、統籌規劃本署或學群科中心指定之學校,辦理課程
          發展及精進教學相關事項。

        己、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課程推動組織諮詢。

      (2)兼任:協助辦理前(1)甲至戊之事項;每學年至少研發
        一件教案以上。

九、工作圈及學群科中心人員所需兼(代)課鐘點費或相關酬勞,及其相
  關工作所需年度經費,依本署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署應自行或委由學校、法人、團體或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
  理工作圈、學群科中心工作計畫審查及年度績效考評;績效優良者,
  予以獎勵。


十一、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由教育
   部依權責準用本要點辦理。

   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得設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中心及資源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準用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