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
案(以下簡稱優質化方案)之執行,提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學品質
及績效,達成優質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及實驗教育
),並經本署核定執行優質化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基準如下:
(一)基本補助:
1、本款補助經費,占優質化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
2、本補助,依學校所在地理位置偏遠等級、各直轄市、縣(市
)低收入戶比率、學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占學校學生總人數
比率等指標,進行分配。
(二)計畫補助:
1、本款補助經費,占優質化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
2、本補助,按學校依優質化方案所提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狀況,並參
照學校之招生率與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與其增減率、學生
休學、適性輔導轉學比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與其增
減率、畢業生就業率與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生師
比例、合格教師比率、教師進修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
資率(私立學校增列)等指標,進行分配。
四、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為推動計畫書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定義及支用說明,依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四、(一)2所定附件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九十。
(三)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
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五)與計畫書之執行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得申請本補助。
(六)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以節省公帑。
(七)計畫書內所列相關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五、經費之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
手冊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常門: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
並得編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物品
費、材料費、租車費、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
費及軟體授權費;其規定如下:
1、入學獎學金,每人每學期最高一萬元;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
補助費用百分之二十。
2、獎(助)學金,各單項每人最高五千元;總額不得超過經常
門補助費用百分之十。
3、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進修或訓練;其進修費用,應依教師進
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
4、物品費總額,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5、材料費,以計畫書所列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每人每次二
百元計算之。
6、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二千元。
7、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學校授課,課程內容屬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之延伸者,其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
給基準表;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
之規範。
8、鐘點費總額,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二)資本門:得編列為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
,以及教學相關設施、設備費;其規定如下:
1、設備費,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2、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之購置,以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
金額一萬元以上者為限。
3、設備項目,包括什項設備。
六、經費編列,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二)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
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三)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之一,不另支給編撰費。
(四)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五)本補助不得支用於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六)本補助不得支應校刊編輯與印刷費、演出費及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等。
(七)本補助不得支用於使用校車及隨車人員交通費所需費用。
(八)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及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
產管理。
(九)學校辦理計畫書各會計年度經常門或資本門經費執行率,未達百
分之八十五者,該年度結餘款全數繳回本署。
七、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辦理。經費應於學年度內,依計畫書執行,上學期應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
計畫書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者,以支用於與計畫書相關之項目為限;
其支用於計畫書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書期間內,至學校進行本補助經費執行之督導
及考核。
九、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
得核減、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
考;本補助經廢止者,本署應以書面通知學校限期繳還補助款之全部
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