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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9994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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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
  案(以下簡稱優質化方案)之執行,提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學品質
  及績效,達成優質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並經本
署核定執行優質化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基準如下:
 (一)基本補助:
  1、本款補助經費,占優質化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
  2、本補助,依學校所在地理位置偏遠等級、各直轄市、縣(市)低
    收入戶比率、學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占學校學生總人數比率等指
    標,進行分配。
 (二)計畫補助:
  1、本款補助經費,占優質化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
  2、本補助,按學校依優質化方案所提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內容之
    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狀況,並參照學校之招生
    率與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與其增減率、學生休學、適性輔導轉
    學比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就業率與
    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生師比例、合格教師比率、教師
    進修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資率(私立學校增列)等指標,
    進行分配。

四、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為推動計畫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支用說明,應依附件及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規定。
 (二)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
   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
   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
   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要點
   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五)計畫內所列相關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五、經費之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依附件、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二)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該期經常門
   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結餘款,
   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

六、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應於學年度內,依計畫執行,第一期應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
   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
 (三)計畫之內容有變更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管之學
   校,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
   府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者,以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
   用於計畫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七、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期間內,至學校進行本補助經費執行之督導及
  考核。

八、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
  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
  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