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
稱注意事項)之規定,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
,以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
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及比率:
(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成立教師
專業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其代課、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二)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受理學
校申請之案件者,其調查人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至他校調查及輔導
衍生之代課、交通費等費用。
(三) 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外聘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每人每次新臺幣
(以下同)二千元出席費,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核實支給交通費(達三十公里以上)、住宿費。
(二) 調查小組:
1、調查人員因身分種類不同,以下列方式支給:
(1)外聘之專家學者:以會議形式支給一千元至二千元出席費,另
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達三
十公里以上)、住宿費。
(2)校內人員:以減少教學鐘點數、核實發給加班費或核予補休時
數等方式代之;倘因調查案件而有出差事實,得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學校內部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住宿費
、雜費。
2、撰寫調查報告人員:撰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支給,校內人員撰述調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
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
逕行審查認定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規
定發給(教師可比照職員支給標準)。
(三) 輔導小組:
1、教學專業輔導員因身分種類不同,以下列方式支給:
(1) 外聘之專家學者:以會議形式支給一千元至二千元出席費,
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
(達三十公里以上)、住宿費。
(2) 校內人員:以減少教學鐘點數、核實發給加班費或核予補休
時數等方式代之;倘因輔導案件而有出差事實,得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學校內部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
住宿費、雜費。
2、撰寫輔導報告人員:撰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支給,校內人員撰述調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
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
逕行審查認定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規
定發給(教師可比照職員支給標準)。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依補助
原則、項目及基準,提列年度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經費需求報
本署審查。
(二) 審查:
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提報之
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竣後,將結果
通知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度
依本署核定經費撥付。
(二) 經費核銷: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
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
(三)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全數繳
回本署。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得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實際執行情形。
八、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
有不實之情事,依法究責,並追回所請領之費用。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