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地方主管機關成
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處理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及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
三、補助範圍、額度及比率:
(一)地方政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專審會,開會時,其代
課費、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二)地方政府受理學校申請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或不
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
案件,其調查員、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人員)、輔導員
及輔導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輔導人員)參與調查及輔導衍生之代
課費、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三)服務對象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核定計畫上限新臺幣(以下同)二
十五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核定計畫上限三十七萬
五千元;四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核定計畫上限五十萬元;
一萬人以上者,核定計畫上限六十二萬五千元。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各地方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
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
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
九十。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專審會委員、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核實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住宿費、膳費、健保補充保費、稿費或代課費。
(二)各地方政府專審會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撰寫調查報告、輔導報告或
結案報告,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加班費之支給,由地方政
府逕行審認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發給。
(三)專審會委員、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因依法執行專審會職務,而
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時,其涉訟輔助,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
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前,依補
助範圍、額度、項目及基準,將次年度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之實
施計畫報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審查:本署依地方政府所提報之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
審查及經費核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
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本署每年度依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撥付。
(三)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
按補助比率繳回。
(五)地方政府應於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事宜。
(六)其他經費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署得督導並瞭解各地方政府實際執行情形;執行不實或未依規定運
用經費者,本署得追回所請領之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次
年度補助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