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核定及補助增置國
民中小學教學人力、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兼課鐘點費
、導師職務加給,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學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國
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
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或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三、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資格及核定規定如下:
(一)依本要點聘任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
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
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充實
行政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每人每年以
七十萬元核定,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含薪資
、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
主應負擔之費用);第四點之教師員額,其改為聘任代課教
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名每年以五十萬元核定。
(三)依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
六十萬元核定(均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四)各學習領域師資(例如英語、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
聘方式聘任為原則。專任或代理教師採二校合聘者,每人每
年另增加核定二萬元;採三校以上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
核定三萬元計算。
(五)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支給依
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聘任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其鐘點費支給依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
支給基準規定辦理。鐘點費之核定,每年以四十週為限;另
核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應負擔
之費用,以鐘點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六)依第六點第三款進用之行政人力,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十二
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
險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
儲金)。
四、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提升至每班一.六五人,核
定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每班需達
一.六五名教師以上。
(二)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如
有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必要時,應檢具相關文件,
並將少子女化及未來教師超額分析,納入經費申請計畫後,
報教育部審核,經同意方可控留,但控留比率至多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
(三)核定人數,以地方政府獲核定當學年度所轄普通班總班級數
,乘以零.零五人;計算後有小數點者,無條件捨去。
(四)核定金額,以核定人數乘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核實撥付;
其中核定人數之百分之五得改聘為代理(課)教師或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另經教育部專案同意提高員額控留比率之地方
政府,其所轄普通班員額控留比率及本點改聘代理、代課及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比率依教育部同意之情形辦理。
(五)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於一百零二
學年度已達每班一.六五人者,由本署另案定之。
(六)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未符合每
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之規定,或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
分之五未報教育部審核,或控留比率仍超過百分之八之規定
者,本署將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
五、增置編制外教學人力,各款核定規定如下:
(一)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以達成合理教師
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增置之教師員額應聘任代理教師:
(1)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
合理教師員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之教師數,扣除
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總數後,得出
該學年度應核定增置之編制外代理教師人數。各地
方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合聘
作業。
(2)全校學生五十人以下之公立國民小學,得申請增置
教師員額或改申請增置行政人力。其相關規定比照
第六點第三款辦理。
(3)經各地方政府公告核定裁併校確認者,得維持現行
國小每班一.六五人之教師員額編制,不另增置編
制外代理教師。
2、核定回兼一節鐘點費:
(1)核定之回兼總節數以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
編制數之教師每人回兼一節計算,並授權由地方政
府調整配置各校實際回兼節數。
(2)考量課程延續性,該回兼節數應由專任教師或校內
代理教師授課。
3、地方政府應擬定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
規定,並覈實執行及檢討成效。
4、申請本款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二款及第六
點第一款經費。
(二)公立國民小學2688專案,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
、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
2、本款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十,應優先核定偏遠及小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小型學校係指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
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不含分校分班);其餘經費,應優
先核定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有賸餘者,
得視課務所需,支應代課及兼任教師鐘點費。
3、增置教師人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
小學,平均每校增置一人計算。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
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
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對教師授課節數進行全面
規劃及調整;必要時,應依教學需要,建置數校合聘教
師之制度,並得將部分增置之編制外教師用於協助編制
內教師進行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
任務時所遺課務,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
其他單位服務。
(三)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對象包含屬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
準第二條規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
二十一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得申請增置編制外教
師。
2、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
、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並應優先聘任代
理教師。
3、增置教師人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
學,平均每校以增置一至二人為限,並應優先聘任各學
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另配合教學需要,應建置數校
合聘教師之制度,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
其他單位服務。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
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
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六、課稅配套相關經費,核定規定如下:
(一)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核定規定如下:
1、已獲第五點第一款核定之公立國小普通班,不得重複申
請本款經費。
2、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
準之規定。
3、地方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
課。
4、地方政府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訂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
之運用規定:
(1)地方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
定聘任專任教師。
(2)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支領鐘點費。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
代理及代課教師。
5、核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之範圍及方式:
(1)公私立國小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
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
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
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2)公私立國小導師每週再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
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
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導師。
(3)公私立國中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
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及
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
之資賦優異班)。
(二)課稅配套申請導師職務加給之核定,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
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特殊教育班(含分散
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普通班;導師職務加給,每月另核定
一千元。另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
定辦理。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
師職務加給三千元,由本要點之核定款支應。
(三)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核
定規定如下:
1、公私立國民小學全校總班級數九班至二十班者,每校核
定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2、第一目總班級數,包括本校、分校、分班之班級數(含
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
並以該校申請當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3、進用行政人力之工作內容,不含授課,應以學校行政事
務為主,並由學校依需求公開甄選之。
4、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進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
為進用學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5、地方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
統合各項條件擬訂進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行政人力之
人數、學校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他地
方政府依需求訂定之事項。
(四)配合本署辦理指定教育相關業務(如偏鄉特色遊學、教學訪
問教師計畫及教師暨學生系統)等事宜之公立國民小學或國
民中學,本署得視實際需求核定增置行政人力、代理教師或
授課鐘點費。
七、本要點核定經費之申請程序、核定期程及分配方式,規定如下:
(一)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地方政府經費
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五月預先核定各地方政府
本要點經費。
(二)申請本要點經費者,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
立國民中、小學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彙整並召開初
步審查會議,依據本署預核經費數額及實際需求,分配各校
所需金額後,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
算表),向本署提出;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向本署提出;本
署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審查申請計畫及金額後,核定地方政
府或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前款核定事項,學校認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報請各該地方
政府變更計畫及金額後,報本署重新核定;國立附設中、小
學逕報本署重新核定。
(四)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前款計
畫及金額。
(五)地方政府應就本要點各點之核定金額分配及執行情形,加強
與學校代表、地方政府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八、本要點核定經費之補助方式、補助比率、撥付期程及核結,規定
如下:
(一)本要點之核定經費,除第五點第三款係採代收代付外,其餘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規定,納入地方
政府預算。
(二)除第六點採全額補助外,第四點、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
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第五點第一款經費,因整合第六點第一款公立國民小學普通
班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鐘點節數所需經費,是項經費額度亦
全額補助。其餘整合同點第二款之經費,仍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
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所定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原則得按每
年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三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
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其餘於第三
期款撥付。惟實際撥付情形應依該年度預算數額,調整撥付
次數及比率。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
底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算之方式辦理。
(五)前款第一期撥付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於每年八月掣據,
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
方政府按實際班級數及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後
,於十一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二期經費執行率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經費需求報署辦理
經費追減作業後,於次年三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
(六)地方政府函報本署辦理請款作業時,各期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申請撥付第一期經費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其餘各期除
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外,應同時檢具經費請撥單。但申
請第五點第三款核定者,免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2、申請第四點、第五點第二、三款及第六點補助者,請撥
各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執行該項經費所聘任之各類
教師或行政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資料;其證明文件、
資料有不齊,或與實際情況嚴重落差者,本署得調整已
核定之核定經費。
3、申請第五點第一款補助者,請撥第一期核定款時,應同
時檢具擬定之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請撥
其餘各期核定款時,應檢具教師人力運用計畫之執行成
果說明。
(七)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
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
項,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
學年度核定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參考。其中執行第五點第一款
經費者,如其所聘任之代理教師係採完整一年期聘任並支給
全薪者,其結餘款項得不予繳回。
(八)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地方政府
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
數及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未於每
年十月底前辦理核結之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本署
得酌降次一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九)地方政府得就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
上,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結之學校及機關人員,予以獎勵。
九、本署得建置相關網站據以瞭解地方政府辦理人力進用及經費支用
情形。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中、小
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經費支用及人力運
用情形。
十、本要點所定經費,本署得用於核定及補助國民中小學校改善教育
環境及充實教學設備,降低教師流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