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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先導性、實驗性、創新
    性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共創政府科技發展願景及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範圍:本要點所稱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以下簡稱
    先導型計畫),指編列在本部科技教育預算項下,包括基礎科學教育、應用科技教育
    、人文社會科學教育及跨領域教育,並依據本部各項科技中程個案計畫或年度綱要計
    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辦理之計畫,及已執行完畢科技計畫之後續必要推廣事項。

三、補助對象:

  (一) 第一類: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 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 第三類: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四) 第四類:公立社教館所。

  補助對象依前點所列領域範圍之屬性,於本部科技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四、補助重點及範圍:先導型計畫以補助研究、規劃、實驗或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
    人才類型、能力指標、先導課程、先導教材、前瞻教學設備及相關配套措施為重點,
    其範圍依各科技計畫(包括執行中及其他已執行完畢科技計畫)選擇下列工作項目或
    策略之一或部分實施:

 

工作項目或策略 內容
(一) 成立計畫推動辦公室、資源中心、跨校聯盟、合作或夥伴學校 1、建立計畫推動運作、支援、輔導諮詢及評估機制。
2、整合及開發國內大專校院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之平臺或環境、進行跨校或產學交流、合作及服務。
3、協助教學研究資源累積與擴散,成果推廣與評估以及達成該領域人才培育目標有效之相關措施。
(二) 人才類型、能力指標與人文及科技教育相關研究發展 1、對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標之規劃研究。
2、有助於人文及科技教育政策前瞻發展、新興議題研究、績效評估等之單一或整合型計畫。
(三) 先導性課(學)程規劃改革及發展,教材、教法研究發展及推廣 1、規劃重點領域或跨領域課(學)程。
2、編撰發展課程教材、教學個案、手冊、專書、教材教法研究改進、成果推廣及輔導。
3、重要經典、論文中外譯注及出版。
4、建立並維護數位化資訊交流平臺、課程教學網頁或網路教材資料庫。
(四) 教師進修及人力資源研習 1、種子教師培訓及研習。
2、辦理教師研討、改進教學工作坊。
3、其他有助於教師相關創新或專業知能之提升措施。
(五) 進用專案教學相關人員 進用配合推動計畫所需之專案教學人員及教學助理。
(六) 國際交流 1、教師或學生赴國外參加重要會議、專題研究、研修、實習及競賽。
2、國外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研習營、學生研討會;邀請國外優秀學者專家來臺講學。
(七) 學術活動 1、辦理國內或國際性競賽。
2、配合計畫推動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成果發表會、工作坊、研習(討)營(會)、經典研讀及推廣。
(八) 充實教學圖書或設備 1、充實國內外重要經典與研究工具圖書資料(包括專書、文獻、期刊、檔案、參考工具書、微縮、視聽及數位化電子資料等)之建置,並協助該主題之教學研究發展及提升為目的。
2、充實配合課(學)程、實驗或實作課程以及特色教學實驗室所需之設備。
(九) 其他創新實驗 創新實驗制度或典範建構。

五、計畫補助期程:

  (一) 配合相關科技計畫之規劃,補助期程如下:

       1、多年期計畫:全程逾一年且五年以下。除全程計畫外,應另提出年度細部執
           行計畫或期中執行成果報告,由本部逐年審核通過,始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
           理經費。

       2、年度型計畫:配合年度或學年度辦理,以十二個月為原則。

       3、短期計畫:未達一年。

  (二) 各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由本部於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六、補助原則:

  (一) 合於本要點計畫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符合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策略。

       2、具有先導性、實驗性或創新性,對人文及科技人才培育及前瞻發展具正面積
           極影響、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推廣改良。

       3、有助於該領域教育國際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學術聲望、整合校內外教學研究
           資源提供共享平臺,或增進產學合作成效。
 
       4、執行本部先導型計畫成效良好。

       5、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定條件且計畫品質良好。

  (二) 下列情形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

       2、過去執行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因增購或改良圖書設備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 同一事由或活動不得向本部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並獲補助之情事,本部得追
       回補助款項。

  (四)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跨校整合或支援服務、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規
       劃或新興議題研究及本部主動規劃具目標導向性質之計畫,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五) 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受補助單位自籌比例,由本部於計畫徵件之同時
       公告之。

  (六)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機關(構)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至第三級
       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為原則;屬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本
       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依本部配合科技計畫所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作業程序及申請文件辦理,並
           於計畫徵件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指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
           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計畫申請書所需份數於計畫徵件時一併函
           知。

       2、因計畫性質所涉範圍較廣或較為複雜,或需要較長作業期程者,本部得延長
           申請期限。

       3、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應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本部。

       4、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 審查作業:

       1、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並
           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簡報。

       2、審查原則:

           (1) 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先導型計畫之目標及精神。

           (2) 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 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4) 計畫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5) 其他依補助工作項目或策略所公告之審查指標。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本部核定通知請款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並於事畢二個月內
       ,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明細表報本部,或報本部指定之單位彙整查核後送本部;
        繳交期限有變動者,依本部通知辦理。

  (二) 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
       點及補助經費編列基準得自本部會計處網站之行政規則區下載。

九、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督導及管考,並得視計畫性質辦理期中
       、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 計畫成果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
       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
       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
       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受補助單位應與
       第三人簽訂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
       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
       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及使用智慧財產
       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助單位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 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
       辦理。

  (四) 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部得視計畫性
       質、申請及審查結果,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提送計畫書由本部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五) 專科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其申請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辦理。

  (六)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之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其執行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並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辦理。

  (七) 其他未盡事宜及涉及各先導型計畫細部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計畫徵件內容或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