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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校院推動生涯輔導工作計畫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大專校院在學青年發展生涯藍圖
    ,作好生涯規劃,透過鼓勵大專校院結合校內外資源,發展推動生涯輔導工作策略
    ,以提升生涯輔導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期間:依本署公告之年度徵件計畫期程辦理。

四、補助類型及範圍:以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生涯輔導相關計畫為策略重點,詳細計畫內
    涵由本署於年度徵件計畫內容公告。
 (一) 辦理生涯輔導課程型計畫
      運用本署研發之大專校院生涯發展教材,依學校特色與學生需求,開設生涯輔導
      課程,或將生涯輔導融入課程,以協助學生自我探索、生涯發展及了解職場現況
      。
 (二) 辦理生涯輔導活動型計畫
      參考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生涯輔導工作參考手冊,並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或運
      用民間團體及企業等資源,就學生生涯輔導工作進行不同單位之合作,辦理生涯
      輔導活動,使資源發揮功能綜效。

五、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定後,得以全
      額補助為之。
 (二) 符合本署公告之計畫徵件須知內容重點及補助項目,經審查後得予以補助。
 (三) 補助額度:
  1、辦理生涯輔導課程型計畫:每案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若辦理內
      容包含職場體驗,則補助額度可至15萬元。本署將依審查結果函知補助額度。
  2、辦理生涯輔導活動型計畫:每案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本署將依
      審查結果函知補助額度。
 (四) 補助項目:補助業務費及雜支,不補助人事費、行政管理費、資本門及出國計畫
      ,項目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計畫申請: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配合公告之徵件計畫,向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遞
      交計畫書。
 (二) 審查作業: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補助學
      校簡報。有關審查期限、方式及程序,依本署公告年度徵件計畫之規定辦理。
 (三) 審查原則:
  1、規劃內容是否符合協助學生生涯發展之目標。
  2、連結校內外單位資源、強化跨校合作、運用政府相關資源等具體措施。
  3、規劃主題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之可行性。
  4、協助學生生涯發展、生涯輔導工作執行之具體方式及預期成效。
  5、計畫經費及人力配置之合理性。
  6、以往執行跨校生涯輔導工作之辦理情形。
  7、其他有助於學生生涯發展、職場體驗或生涯輔導資源整合之具體措施。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依本署公告之年度徵件計畫規定,備文掣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
       之單位,本署檢核完成後逕將款項撥付予各校。
  (二) 補助經費以一次撥付為原則;受補助學校應檢附結案相關資料,依限辦理結報事
       宜。計畫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
       查驗或派員抽查。
  (三) 補助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四) 有關本計畫之經費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應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效及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事項
      ,各校須配合並依限提報相關資料;執行及考評成果作為下一期經費補助與否或
      補助增減之參考。
 (二) 成效考核面向:
  1、強化學生生涯發展相關知能。
  2、增進學生對職場環境之了解或職場體驗之機會。
  3、強化教師或生涯輔導人員之生涯輔導知能以協助學生。
  4、建置校際間生涯輔導工作連繫平臺與共享機制。
  5、運用校內外及政府相關資源連結之成效。
  6、其他有助於學生生涯發展、職場體驗或生涯輔導工作之辦理成效。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
      主計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重要變更之必要者,應提報並經本署同意後,據以變更及執
      行。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計畫徵件須知、相關函文或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