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教育
實習課程,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三)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及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採部分補
助方式辦理;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採全額補助方式辦
理。
2、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
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
補助額度相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4、各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減下一
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補助內容:
1、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申請經
費不得與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
生收取之教育實習輔導費,重複支用。
(2)補助基準:依本部核定教育學程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五
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但屬配合本部及
相關機關政策者,最低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一百萬元(如附表一)。
(3)支用項目:
①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
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
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等。
②實習輔導教師鐘點費、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
、製作教具、印刷費等。
③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
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
服務。
④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⑤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⑥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⑦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⑧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補助基準:
①實習學生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一所優
質教育實習機構。
②實習學生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二
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③實習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
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④實習學生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
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⑤實習學生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五
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2)支用項目:
①實習輔導教師鐘點費、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等費用。
②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③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④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實習品質作為,包括實習學生
獎助學金。
(3)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人數達十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皆經常門);未達十人者,
由本部視實際情況酌予減少或不予補助。次年經考核通
過者,得續申請補助。
(4)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3、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多
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①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②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③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
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④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三)前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視
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如附表二):
①計畫依據。
②計畫目標。
③輔導對象。
④辦理期間。
⑤實施項目及內容。
⑥自我管考機制。
⑦預期效益。
⑧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前點規
定未重複支用教育實習輔導費)。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
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薦指標建議表(如附表三)辦理遴
選,填具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①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每遴選一校,提
報一份,如附表四)。
②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
如附表五)。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需
求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申請期間:第一期款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為每年
八月十五日前。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三份(如附
表六),備文報本部審查。
3、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
,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
改進方案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
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
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
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
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各校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
報告(包括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名冊、受領補助之實習
輔導教師名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
4、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
5、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各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
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如附表七
)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
八)、巡迴輔導情形一覽表(如附表九),併同整體效益評
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2、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
理成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整體執行情形
、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實習機構名冊等資料,彙編
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實
地考評,如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通過情形,本部得停止次年補助。
(三)各校配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相關運作及填報情況,本部得列
入次年補助之參考。
(四)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結,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
,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八、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各校應嚴謹審查清寒實習學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錄
並應留校備查。
(二)為簡化清寒實習學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業
,各校應取得衛生褔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褔利資源整合系
統使用帳號,用以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申請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之各校及受領補助之優質教育實習機
構,應參與本部規劃之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試辦計畫。
(四)實習輔導教師相關費用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
編列基準表,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
定,核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