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強化南海劇場使用效益、維護建築設備,以推廣藝術教育、提升演出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範圍及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之南海劇場,係指本館提供表演藝術活動之室內場所,包括舞台、後台、控制室、前廳、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演出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而言。
(二)本館南海劇場除供本館舉辦各種藝術教育活動外,以提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民間團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舉辦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民俗技藝、電影、綜藝表演及相關藝術教育活動為限。
三、使用時段及費用
(一)每日區分三段使用,每段使用三小時三十分(均含進出場時間各三十分鐘):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自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晚間自七時至十時三十分。
(二)場地、設備費用,依本館南海劇場收費標準一覽表之規定(請下載)。
四、申請及使用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應備資料:
1.每年定期於二月份接受同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之活動申請;八月份接受次
年元月份至六月份之活動申請。
2.未及於上開定期時間內申請,而本館場地仍有空檔情況下,接受臨時申
請。
3.申請時,需填具申請計畫書(請下載),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文件等資料。
(二)審查:
1.本館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召開評議委員會定期審查各申請案件。
2.未及於定期審查會前提出之臨時申請案件,由本館衡酌使用時間及活動性
質召開臨時評議委員會辦理。
(三)通知及簽約:
1.本館審查後十天內寄發通知。
2.經本館審議合格之活動申請案,於本館通知後二週內簽訂合約,未按期間內簽訂合約者,視同放棄。
(四)繳費:
1.簽約時,同時繳交場地費總額五分之一為訂金,其餘費用應於開始使用場地一週前全部繳清。
2.未依規定繳清費用者,本館得取消其申請使用,並沒收訂金,彙繳國庫。
(五)技術協調:
申請單位(人)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一週至本館與技術人員及承辦人協調相關之技術支援及前台服務工作,以遂行各項工作,如有違誤,致活動無法順利進行,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五、優惠使用場地條件
(一)教育部交辦、本館主辦、承辦或合辦之活動,參與單位得免費使用場
地。
(二)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費八折優
待。
六、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
(一)變更:
申請單位(人)因特殊理由需變更部分活動計畫,應於活動二個月前以書面提出,並經本館同意後為之。
(二)取消:
1.合約簽訂後,不得任意取消,但若遇空襲、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由申請單位(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符後退還原繳費用。惟對於申請單位(人)之損失,本館概不負賠償之責。
2.合約簽訂後,若因故需取消活動,應於活動二個月前以書面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或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取消及停止活動者,申請單位(人)所繳之訂金及已繳之場地費概不退還,彙繳國庫,並不得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場地由本館收回自理。
(三)本上述之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涉及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七、場地收回及停止使用
(一)場地收回:
本館如有需要必須收回南海劇場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單位(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二)停止使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所繳金額概不退還,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1.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者。
2.與原申請登記活動內容不符且未報經本館同意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具有危險性或足以污損本館場地、設備及擾亂現場秩序者。
4.其他不符合本館宗旨之活動。
八、設備器材之使用及損害賠償
(一)使用本館南海劇場內之燈光、音響、舞台設施、電力系統及其他設備器材,悉照本館南海劇場設備及器材使用須知辦理,未經本館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二)本凡使用本館南海劇場各項設備及器材,申請單位(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申請單位(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或復原。
九、錄音、錄影、攝影、轉播及資料使用
(一)申請單位(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影響演出活動及觀賞品質。申請單位(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二)申請單位(人)申請時提供之相關動靜態資料,本館為宣傳、編輯出版、檔案檢索查詢、研究或教育推廣之用,應授權本館無償使用。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人)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本館南海劇場提供使用之座位數;並不得使用保留席及工作人員席次。
(二)本館場地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且全面禁煙,禁止於觀眾席、舞台及控制室用餐或用飲、零食、吐痰、嚼食檳榔、口香糖等可能沾污地面、座椅及地毯之行為。
(三)申請單位若因節目效果需要使用煙霧者,僅限使用乾冰,且不得要求關閉消防煙測設備,如有違反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
(四)本館為藝術教育機構,嚴格執行分級制度,表演節目分級情形,請詳實明確標示於文宣資料中,並請提前通知本館。
(五)申請單位(人)於印製入場券時,應將下列事項印入票券並確實要求觀眾遵守: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並請於開演前5分鐘就位,否則視同放棄。
2.除兒童節目外,禁止7歲以下兒童入場。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場內不得錄音、錄影、攝影、隨意走動及喧嘩。
4.請勿攜帶危險物品、食物、飲料及衣著不整入場。
5.不得於場內飲食、吸煙、嚼檳榔或口香糖等。
6.遲到觀眾應於中場休息方得進入劇場,以免影響他人觀賞。
7.本館場地不收受花籃、花圈等賀物。
(六)申請使用單位(人)置於本館場地內之服裝、燈光、道具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本館概不負責。
(七)申請單位(人)未經同意,不得於本館四周擅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亦不得於現場販售與表演節目無關之物品。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