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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培育優

  質教師;確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具教師

  教學基本能力、專業素養與國際視野,建立師資生楷模,並激勵師資培

  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帶動卓越師資培育制

  度,形塑師資培育良師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申請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應符合下

  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該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一等」。

  (二)該師資類科前一年教師檢定考試通過率高於全國該類科平均值。

三、辦理原則如下:

  (一)培育志業良師:培育富教育愛之人師、具專業力之經師及有執行力

    之志業良師。

  (二)兼具教師教學知能、專業精神、民主法治及生活品德:師資培育應

    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精神之涵泳與

    生活品德陶冶。

  (三)強化大學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建立地方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之合作參與機制,參與本計畫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

    並積極協助本計畫培育之合格師資參加教職甄選。

  (四)涵泳人文關懷素養:參與本計畫之師資生(以下簡稱卓獎生),受

    領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期間,負有無償擔任學

    習弱勢、經濟弱勢及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之義務,以涵養

    社會關懷及人文精神,發揮教育愛。

  (五)扶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等清寒優秀子女:為提供清

    寒子女接受教育機會,鼓勵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本計畫應以遴

    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以各

    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六)建立完整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通貫機制:本計畫之甄選、培

    育、評量及輔導,各階段應建立一貫且完整之機制,並注重績效管

    理,以本部師資培育政策為通貫核心。

  (七)建立嚴謹甄選及淘汰機制:學校應建立專業、適性之甄選及淘汰機

    制。卓獎生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應退出本計畫,其名額不予遞

    補;達成本計畫各項要求、完成教育實習且參加全國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及格者,依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作業規範規定,核

    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由本部公布周知,以供直轄市、縣

    (市)政府甄選教師之參考。

  (八)符應學習領域(學科)培育致用及實踐:培育卓越儲備教師之數

    量、類別及學科,應符應教育現場需求及整體政策目標,並充分應

    用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等相關統計分析資訊,積極先行規劃。

  (九)兼顧區域均衡性:考量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各區域間之衡平發

    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偏遠地區之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

四、選才及淘汰機制:

  (一)本計畫以遴選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師資培育學系卓獎生名額占該

    校核定之卓獎生名額以百分之四十以上為原則),或遴選二年級以

    上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為對象,並以達到遴選標準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以各校

    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於一般生

    甄選。

  (二)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師資生之遴選方式以大學入學成績為主,其基

    準為國文、英文、數學三科成績中至少一科應達前標(該科成績位

    於第七十五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其餘二科應達均標(該科成績

    位於第五十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達上開基準之學生超過學校所

    定名額者,由學校以甄選方式再行遴選,甄選項目如下:

    1、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

    2、各校自辦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

      以通過為基本門檻)及面試。

  (三)師資培育學系二年級以上師資生或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遴選

    方式以在學成績為主,甄選項目如下:

    1、申請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應達前百分之三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七十分以上,始得參加筆試。

    2、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

    3、各校辦理性向測驗、情境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及面試等

    (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四)學校每學期應審查卓獎生續領獎學金之資格,如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則取消續領資格,如經取消資格,其名額不予遞補:

    1、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總平均成績未達各班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或

      八十五分以上,且學期總平均成績未達其學系(所)排名前百

      分之四十。

    2、遭記過以上處分。

    3、每學年未取得至少一項(類)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或

      於完成大學三年級課程前(或於受領獎學金二年內)未取得符

      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級以上英

      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4、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未達八十分或學校

      認定之通過基準,或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

      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第一學年全學年未達七十二小時,或第

      二學年以後每學期未達三十六小時。

    5、重複請領本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但低收入戶學生之

      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由學校每年提報計畫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審查計畫內容

    後核定獎學金招生名額,總核定名額以五百四十名為原則。

  (二)審查程序:由本部成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審查小組,就各校

    提報之計畫進行審查;審查項目如下(如附件申請表):

    1、基本要項(百分之二十九):

      (1)師資培育之目標及規模(百分之十二):

           學校之特色及條件。

           師資培育之目標及發展計畫。

           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區及學校互動情形。

           當年度培育類科及學生數(分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2)師資培育教師員額及素質(百分之九):

           該師資類科應至少有研究其任教專門課程之教材教法

           之專任教師二名以上;全校近五年應至少有五篇有

          關該培育類科教材教法之研究論文。

           該師資類科應至少具有一年以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

          幼兒園教學經驗(包括臨床教學)之專任教師二名以

          上。

           專業教師員額數及專業表現。

      (3)師資培育組織及教學資源(百分之八):

           預定投入本計畫之專責組織運作。

          預定投入本計畫經費預算。

          師資培育類圖書期刊。

          師資培育空間及設備。

    2、學校培育作為(百分之五十):

      (1) 課程設計(百分之八):

            提升教育專業課程品質。

            精熟專門課程。

            加強通識課程。

            強化教學實習課程成效。

      (2) 發展特色課程(百分之十二):

            增能課程:

          a、教學基本能力課程。

          b、教學實務增能課程。

          c、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參訪訓練課程。

      (3) 教學模式(百分之六):

            融入領域統整學習之專門能力。

            加強卓越實務教師協同教學。

      (4) 當地教育資源運用(百分之六):

            與當地具辦學特色之優質學校或教學卓越教師之服

           務學校訂定教育實習契約。

            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合作推動地方教育輔導。

      (5) 成績評量(百分之六):

            教學基本能力檢測。

            教學演示檢測。

      (6) 師資培育績效(百分之六):

      (7) 其他特色(百分之六):包括過去本計畫或師資培育執

        行成效。

    3、輔導機制(百分之二十一):

      (1) 校內輔導機制(百分之九):

            強化校園內師生互動之有效機制。

            建立卓獎生集中、個別輔導機制並有專任教師擔任

          卓獎生之導師。

            積極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括就業率、雇主滿意

          度、畢業生之滿意度等),並作為調整課程、教學及

          輔導之依據。

      (2) 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合作機制(百分之六):

            邀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與卓獎生之甄選、評

           量、培育及輔導相關事宜。

            積極協調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領有「卓越儲

          備教師證明書」者參加教師甄選。

      (3) 其他特色(百分之六):包括過去本計畫或師資培育執

        行成效。

六、計畫考核:

  (一)學校每年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卓獎生甄選,並將甄選報告及卓

    獎生名冊報本部備查,另應於每學期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學生輔導報

    告及學校總體輔導報告、續領名冊一覽表報本部備查。各校應賡續

    調查卓獎生畢業後之狀況,適時提供協助,前揭報告、畢業生成就

    表現及學校追蹤調查輔導情形,作為本部翌年核定卓獎生名額之參

    據。

  (二)本部每年對獲補助學校進行績效評估,必要時,得由本部或委請學

    校辦理調查或訪視評核各校執行成效,執行成效不彰者,列入翌年

    申請及審查之參據。

  (三)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者、學生提供偽造資料、以詐術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獲得領取獎學金或自始不具備領取獎學金資格者,本部得予

    以追回,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為建立師資培育典範,本部得委請學校辦理參與學校卓越師資培育

    經驗分享及宣傳活動。

七、補助金額及基準:

  (一)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每學年總核定名額以五百四十

    名為原則。卓獎生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者,得續領至應畢業年度,

    如因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需延畢,且修習事實發生於延畢前

    一年者,經報本部核准後,得延長一年;如因赴海外交換學生,經

    報本部核准者,得保留受領獎學金資格,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卓獎

    生之權利及義務。

  (二)補助基準:

    1、提供卓獎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教育實習階段不提

      供)獎學金。

    2、新增名額之獎學金,以取得卓獎生之身分次月起請領,續領獎

      學金分二期請領,第一期為每年一月至七月,第二期為八月至

      十二月,當學期畢業者,僅得領取至畢業月份,退學、休學、

      放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

      學金)者,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3、獲補助學校應自行編列配合款支應必要之業務經費。

八、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經費請款: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學校應於本部核定文到二

    週內,備文檢附領據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計畫確實

    執行。

  (二)經費核結:學校辦理經費核結作業應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

    理。

  (三)經費請撥、支用與結報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