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質之游泳池
設備及設施環境,提升學校游泳池之經營管理品質,提高游泳教學實施
率,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及習得自救與救人之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游泳池,係指主要用途為實施學校體育教學之游泳池。
四、補助範圍
(一) 整建維修學校教學游泳池,包括冷水改溫水及損壞整修。
(二) 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費用,包括救生員薪資、水電費、燃料費等。
五、補助對象、額度及項目
(一) 整建維修學校游泳池
1、補助對象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3) 偏遠地區、自籌比率較高、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學校已設置校務基金或提出完善且可自給自足
之經營管理計畫者,優先補助。
2、補助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
校自籌。
3、補助項目:教學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陽、循環過濾
、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溢水回收及溫水設備等
工程整建維修。
(二) 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
1、補助對象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游泳池經營管
理困難之學校。
(2)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3) 偏遠地區、自籌比率較高、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學校已設置校務基金或提出完善且可自給自足
之經營管理計畫者,優先補助。
2、補助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
校自籌。
3、補助項目: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助項目為游
泳池水電費及燃料費。
(2)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助項目為游泳池救生員薪資
、水電費及燃料費。
4、補助期間最高以五年為原則。
六、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下年度之申請
。但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 前款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整建維修學校教學游泳池
(1) 鄰近地區游泳池資源情況分析。
(2) 基地使用可行性評估報告書。
(3) 游泳池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執行期程、節能措施及簡易市場調查等
可行性評估)。
(4) 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自籌比率並納入物價調整指數)。
(5) 平面配置圖。
(6) 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規劃、
師資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
(7) 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應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學校師生及社區
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並應提出推
動所主管公私立各級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8) 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另應提出申請彙總表(如附表
)及審查紀錄。
2、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
(1) 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規劃、
師資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
(2) 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應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
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並應提出推動所
主管公私立各級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3) 游泳池經營管理經費申請表,包含學校實施游泳教學及資源分享之收
入及支出金額。
(4) 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另應提出申請彙總表(如附表
)及審查紀錄。
(三)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 除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外,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及審查彙整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屬國中小學)之計畫,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彙整送本署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至多提報三校,並應先自行審查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
七、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行初審,排列優先補助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署
審查。
(二)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本署逕予審查。
(三) 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其
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四) 審查項目(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審查得參採):
1、整建維修學校教學游泳池
(1) 游泳池資源情況(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2) 基地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比重占百分之五)。
(3) 游泳池改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 游泳池預算書(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5) 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6) 工作期程規劃(比重占百分之五)。
2、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
(1) 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五十)。
(2) 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3) 游泳池經營管理經費(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 如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不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 本署辦理審查作業,有必要時,得指派專人先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
請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七) 申請單位因配合本署政策規劃及政策推動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
,本署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不受第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之限制。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補助款字樣
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定之日期或
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含自籌經費之補助經費編列預算;實施校
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 自本署核定補助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完成工程招標
及簽約工作,屆期未完成者,予以撤銷該補助案件,如有撥付款項並
予收回。
(四)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設專案小組或專責人員,督導本計畫之確實執行。
(二) 受補助之學校應定期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
行效益等,供本署進行成效考核。
(三) 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之成效,本署得於學校受補助期間派員或邀請
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輔導訪視,受補助單位應配合
輔導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四)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五)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輔導訪視及成效考核作業
者,除應積極改善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將原因及變更後之計畫
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送本署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所辦理之水域安全或水域相關活動。
(三) 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
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四) 申請計畫案如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其
補助額度,不受第五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五) 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縣
(市)政府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
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