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
人員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培訓之班別:
(一) 辦理「教學增能課程班」(舊學員):
1、培訓對象:
(1) 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
培訓」研習證書者。
(2) 持有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
訓」證書,並經審查通過者。
(3) 持有民間團體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
證書(課程內容需含本署教學支援人員三十六節
課程),並經審查通過者之新住民。
2、課程節數:
含新住民語文教材教法四節、班級經營二節、新住民語
文教學演示二節。
3、研習證書:
完成教學增能課程,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發給「
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
(二) 辦理「教學支援人員班」(新學員):
1、培訓對象:
年滿二十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2) 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籍學生。
(3) 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東南亞語系(所)學
生。
(4) 擁有教師證及國內外官方語言(新住民語文)認證之
證書。
2、課程節數:
培訓課程三十六節,課程內容如附件一。
3、研習證書:
完成三十六節培訓課程,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發給
「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
(三) 辦理「教學支援人員進階班」:
1、培訓對象:已取得「教學支援人員」證書者。
2、課程節數:培訓課程三十六節,課程內容如附件二。
3、研習證書:完成三十六節培訓課程,並經評量合格者(包
含教案設計撰寫、教具製作與應用、電腦資訊應用、母語
教材教學實務及教學實習與評量),發給「教學支援人員
進階課程」研習證書。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辦理「教學增能課程班」:
1、每班學員人數以五十人為原則,報名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予補助。本署經審查認定為偏遠地區之班別,不足十人
者,不予補助。
2、每班核定經費以新臺幣(以下同)九萬元為上限。
(二) 辦理「教學支援人員班」:
1、每班學員人數以五十人為原則,報名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予補助。本署經審查認定為偏遠地區之班別,不足十人
者,不予補助。
2、每班核定經費以三十二萬元為原則。但學員語文國別不同
時,得增加分組教學組別,每一組別需為五人(含)以上,
每增一組別得增加核定五萬元,至多增加二十萬元。
(三) 辦理「教學支援人員進階班」:
1、每班學員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報名人數不足十五人者,
不予補助。本署經審查認定為偏遠地區之班別,不足十人
者,不予補助。
2、每班核定經費以二十五萬元為原則。但學員語文國別不同時
,得增加分組教學組別,每一組別(語言別)需為五人(含)
以上,每增一組別得增加核定五萬元,至多增加二十萬元。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辦培訓經費,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 得參照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編列通 譯費及臨時托育費,經費編列項目申請表如附件三。
(五)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第二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
1、由本署或委辦單位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開班訊息並完成報名後,提報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
(二) 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審查結果函知後十五日內備函請撥補
助金額。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執行,並辦理計畫列
管考核。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補助
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培訓合格名冊及成果報告,依「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報本署辦理核結。
七、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
果報告,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二)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
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
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