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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為增進學生吸取職場經驗,得與性質相
關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

三、學校規劃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各年級實習期間依照左列原則辦理:

(一)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

(二)二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五週為原則。

(三)三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十二週為限。

四、學校規劃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先覓妥建教合作機構,由學校辦理自評符合學生實習需要者。

(二)規劃校外實習課程,提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擬定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

(四)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

(五)安排學生選課及一般課程補課。。

(六)取得選修學生家長同意,並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七)安排學生到建教合作機構實習。

五、實習式建教合作機構由學校自行辦理評估,評估應注意左列各
       項:

(一)建教合作機構需經登記核准設立有案。

(二)具有該科相關實習訓練之環境。

(三)符合課程實習要求。

(四)工作及住宿環境安全衛生符合規範。

六、學校安排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以校訂科目為原則﹔實習內涵符合課程要求者,得採計學分。有關學分採認,由各校自行依照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辦理。

七、在學期中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有關一般課程之補授應在校內實施,至於與規劃實習相關之專業科目,可於建教合作機構內安排時間加強。

八、學校擬定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實習科別、年級及學生數。

(二)實習起訖期間。

(三)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的項目。

(四)在建教合作機構各項實習內涵與課程所訂實習單元之學分採認對照表。

(五)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學校之輔導與查核學生學習情形。

(六)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住宿安排。

(七)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之保險及生活津貼給予。

(八)學期中實習之一般課程補授。

九、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合約書,其
       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實習科別、年級及學生數。

(二)實習起訖期間。

(三)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對技術生之輔導責任與分工。

(四)建教合作機構應提供與課程相關之技能訓練及指導之責。

(五)建教合作機構應提供之有關學生技能訓練、休假、保險等不得違反勞基法規定辦理。

(六)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投保及保費負擔。

(七)其他雙方應負之權利與義務。

十、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前,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技術生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一)訓練期限。

(二)訓練(工作)時段。

(三)訓練內涵。

(四)訓練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五)保險之投保與負擔。

(六)住宿及往返交通費之負擔。

(七)有關勞基法對技術生的保障。

(八)其他雙方之權利義務。

十一、學生分送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技術
    生不得超過該公司員工四分之一之限制。每一建教合作機構的
    學生數不得少於三人為原則,該建教合作機構如有同校其他方
    式之建教合作技術生者,得合併計算。

十二、學生分發於建教合作機構實習,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應建立緊
 密的輔導作業,訂定「技術生輔導辦法」作為輔導管理的依
 據,並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的聯繫。

十三、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有無住宿於建教合作機構內,有關
 輔導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住宿於建教合作機構內者,建教合作機構應設專人依據「技術生輔導辦法」負責技術生輔導工作,學校並應每天指派相關科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瞭解技術生學習情形,並協助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

(二)建教合作機構在學校社區內,學生未住宿者,學校應每天安排相關科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瞭解其實習情形,並與建教合作機構取得密切的聯繫。

(三)實習期間在外租屋供學生住宿者,學校應指派專人住宿負責管理。

十四、學校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實習,應就每天輔導情形
      作詳實紀錄,返校提出報告前項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
      技術生,學校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差旅費。

十五、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人員指導
           技術生之實習。

十六、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依照不同實習期間,申辦程序
           如左:

(一)在寒暑假及假日期間辦理者,由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合格後,提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二)在學期中實施五週(含)以內者,應於分發建教合作機構前十五日,檢附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建教合作契約草案、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及補授一般課程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在學期中實施五週以上者,應於學期前二個月檢附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建教合作契約草案、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及補授一般課程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建教合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准之。

十七、本作業規範,高中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中職業學程及特殊學
           校綜合職能科準用之。

十八、本作業未規範事項,依照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