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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本部為培養具國際水準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建立國際合作長期培訓機
    制,爰補助相關領域優秀且具發展潛力之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機構
    或公司進修、實習或訓練。


三、補助對象:
    為國內公私立大學在學學生,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設有戶籍
    者,其專業條件及語文能力依當年度甄試簡章之規定。


四、補助基準:
(一)由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計畫之主辦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
      尋求與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合作,採取政府全額補助方式,
      每年公開甄選十名至二十名種子人才(得依當年度預算額度及主辦
      學校與國外合作對象洽談結果調整名額),赴國外著名大學、機構
      或公司為期一年之進修或培訓。
      前項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之認定及相關海外培訓計畫,本部
      得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後決定之。
(二)提供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1.國外進修之大學、機構或公司一年之學雜費或培訓費用:檢據核
        實報支,學雜費及培訓費用認定如有疑義時,由本部審核認定之
        。但不需學雜費或培訓費用之學校、機構或公司,不在此限。
      2.其他項目費用如出國手續費、往返機票費、月支生活費、參加國
        際會議補助費、綜合補助費及健康保險費等比照本部公費留學生
        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標準表併入年支生活費。
(三)受補助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有違反學校規定情節重大、曠課時數
      超過四分之一、無故離校或離開培訓單位等情形之一者,經國外合
      作單位書面通知主辦學校或主辦學校主動發現查證屬實後,得由主
      辦學校報請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
(四)受補助學生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需於研修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
      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受補助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
      間已支領之生活費用予本部。返國日數一年總計以三十日為限,逾
      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以按日比例計算償還領取之獎學金。
(五)受補助學生應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其格式內容至本部網站高等
      教育司/資料下載參閱。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為選送學生出國,相關甄試及輔導等業務,本部得委請主辦學校辦
      理,所需經費由本部支應。主辦學校並應組成甄試委員會,訂定甄
      試簡章,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報名及甄試作業。
 (二) 主辦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擬合作之國外大學、機構
      或公司,提報海外培訓計畫送本部審核確定合作名單。受本部委請
      之主辦學校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甄試簡章,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開始進行甄試作業,翌年七月至十二月輔導錄取學生出國。
    前項第二款時程得依實際作業需要,彈性調整之。


六、年度經費執行期程:
    補助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甄選出國之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補助範圍
      ,檢據由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造冊報本部請
      撥經費。
(二)本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分二期撥
      付予主(協)辦學校,第一期經費於每年各組經費確定後撥付,第
      二期經費則於甄選名單確定後再予撥付。
(三)受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彙總受補助學生之成
      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請本部辦理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生應於一年進修期滿回國,撰寫成果報告並公開發表作品
      ,主辦學校並得請其配合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協助
      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 本部得評估培訓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該培訓計畫、建議修正計畫內
      容或更換合作名單。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學生經甄選出國後,應按指定之學校、機構或公司報到及進修。主
      辦學校應隨時掌握學生之進修動向及學習效果,定期與國外合作單
      位及學生聯繫,必要時並得指派專人赴合作單位實地參與及瞭解。
      前項國外合作單位有重大情事變更或與主辦學校雙方合作計畫有所
      變動,致須安排學生轉學校、機構或公司時,應由主辦學校敘明理
      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 受補助學生於國外大學所修習之學分,得依各校相關規定予以採計
      抵免學分。
 (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甄試簡章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