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各級政府依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推動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及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協助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以下簡稱公立學校),特
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項目: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及其他行政
業務經費。
2、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二)公立學校:
1、項目: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資本門與經常門經費,及委
託私人辦理所需資本門與經常門經費。
2、基準: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
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第二年以後,每年
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三)公、私立大學、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1、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教學研習及推廣活
動所需經費。
2、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或
與本署合作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及第二級
者,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前點所定補助比率,本署得視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或本署推動重要
政策情形,予以增減;其屬增加者,最高至百分之九十。
前點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
需要,酌予調整。
四、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項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地方政府所
屬學校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初審彙整送本署,教育部
所屬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
月一日前提出;第三款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
提出。
(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對象,第一年獲補助之學校
,於第二年起申請時,僅需檢附簡要特定教育理念,並敘明後
續經費規劃項目。
(四)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
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
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
重複購置。
五、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
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必要性、合理
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地方政府主管學
校,由本署通知各該政府,並由各該政府通知各該學校,教育部主
管之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六、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公立學校: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規範經核定後,一次
撥付;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
簽訂後,一次撥付。
(三)公、私立大學、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申
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
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八、本補助成果之報告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
署提出成果報告。
(二)公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
署提出成果報告。
(三)公、私立大學、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應於
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九、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
行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
責逕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
複申請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
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
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
助款項。
十一、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之規定,適用於一
百零六學年度以後各地方政府彙報之公立學校。一百零五學年度
各該地方政府就公立學校實驗計畫及實驗規範已審查通過者,仍
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補助,為期二年。
前項學校於一百零七學年度依通過學校再報之相同程序提報,經
審查通過者,適用本要點修正生效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