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中小學本
土教育及試辦夏日樂學課程本土語文活動(以下簡稱夏日樂學課
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
創新之觀念。
(二) 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三)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
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五)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六)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實施原則
(一) 分工合作原則: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
分層負責,積極配合。
(二) 彈性多元原則:因地制宜、彈性運用時間(配合語文學習領
域本土語言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或融入相關學習領域活動設
計),充分發揮學校及地方特色。
(三) 延續連貫原則:各項辦理方案應周延可行且具延續性,務期
落實推動目標。
(四) 動靜兼顧原則:為提升本土教育成效,除提供靜態資料外,
更應重視動態活動之設計(如社區踏察)。
(五) 教學導向原則:各項活動或計畫應以教學為導向及以學生為
中心。
(六) 校本特色課程原則:學校確實掌握學校特色資源及各學習領
域活動規劃,並得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設計豐富多元活動
,以增廣學習範圍。
(七) 師資開放原則:本土語文課程得開放具有本土語言教學專長
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夏日樂學課程所聘教師得不以原學校
之師資為限,校際間可互流,亦可聘請具專長之學者專家、
大專志工、海外回國青年等擔任師資,擴展學生之學習面向。
四、 實施內容
(一) 編輯教材:包括編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土教材及本土
語言教材等。
(二) 辦理研習:包括辦理本土教育研討會、本土語言認證研習、
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研習、座談會或觀摩會及國民中小
學教師研習。
(三) 辦理活動:包括教師、學生或親師生實際參與或體驗生態圈
及水土對人類生活重要性等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四) 製作媒體:包括製作教學媒體(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
投影片、光碟)、設置網站。
(五) 蒐集建檔:包括蒐集本土教學資源、資料與活動上網及建檔
等。
(六) 培訓師資:包括本土教學知能、國土保護知能、生態教學及
本土語言教學之在職教師中長期進修。
(七) 鼓勵認證: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含長
期代理)教師報名費,以及訂定相關鼓勵措施,提高教授本
土語言課程之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比率。
(八) 教學實驗:辦理多元教學模式實驗及研究,做為推廣之基礎。
(九) 夏日樂學課程:以沉浸式教學之精神,於暑假辦理推動計畫
所規範之課程,並得跨校開課、實施混齡教學。
(十) 其他:針對特殊地區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五、 業務分工
各級政府及學校為有效推動本土教育,應依下列規定分工並確實執行
,夏日樂學課程得另依實施計畫辦理:
(一) 本署:
1、 訂定本要點。
2、 彙編成果專輯,並蒐集各類優良教材,提供直轄市、
縣(市)政府與學校相互觀摩及經驗分享交流。
3、 鼓勵大專校院開設相關課程及鼓勵學生選修等,並參
加各項語言能力認證及競賽等。
4、 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科書評鑑相關事宜。
5、 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並核定補助
經費。
6、 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赴各直轄市、縣(市)了解
執行情形。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參照本要點,擬訂推展本土教育及夏日樂學課程實施
計畫。
2、 編輯適合當地之本土語言教材。
3、 鼓勵所屬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加各項語言能力認
證,以提升學習成效。
4、 規劃辦理本土教學活動及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培訓相關
之在職教師研習、工作坊、教學觀摩會,以提升本土
教學品質。
5、 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研習活動及檢核
認證,以輔助本土語言教學之實施。
6、 成立本土教材資源中心學校,並建置相關網站,提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皆能了解推展成效,
達到經驗分享、交流之目的。
7、 建立本土教學各項專業人員檔案,以充實師資人力,
並供辦理研習或學校參考運用。
8、 積極編列年度專款及廣納民間資源,協助學校推展本
土教育及語言。
9、 訂定年度督導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學校訪視,
以了解實際實施情形及問題。
(三) 國民中小學:
1、 依據課程綱要,開設本土語言課程,國中階段優先納
入語文學習領域或彈性學習節數方式或規劃學校夏日
樂學課程辦理。
2、 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並優先安排認證合
格教師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以提升教學品質。
3、 鼓勵教師自編教材、設計教案、改進教學方法或進行
調查研究。
4、 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到學校專題演講、參與教學研究
會,或辦理教學觀摩會。
5、 建置專屬網頁,俾讓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
校了解推展成效,以分享經驗。
6、 建立師資檔案,得與附近學校交換具有不同專長之師
資進行協同教學,或引進社區人士及具有實際經驗之
專業人士協助教學活動。
7、 實施本土教學時,得融入各領域教學做整體規劃,並
考量與地方本土活動配合,安排學生參與。
8、 引導學生利用工具書,結合資訊網路,增進本土語文
學習之廣度及深度,培養學生本土語文能力。
六、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推動本土教育
1、整體推動方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之實
施內容及當年度本土教育政策重點,整體規劃推動措
施,所轄學校一百校以下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萬元
、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二
百零一校以上者補助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
2、本土語言開課經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教授本土語言鐘點費,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
十元;有關勞健保經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3、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交通費,非跨校每人每學期二千元,跨校每
人每學期三千元。
4、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含代理代課費、差旅費、交通補
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辦理本土教育
相關業務等):依「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
點」審核通過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每人每年補助上限七十
萬元。相關聘任資格、補助名額依前揭要點規定辦理。
5、補助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報名費。
6、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交通費、勞健保
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7、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申請補助第二目、
第三目及第五目經費。
8、各項經費執行剩餘款應予繳回;第二目至第六目經費不
足部分得自第一目經費結餘款支應。
(二) 夏日樂學課程
1、各校總額不得申請超過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
人為原則。
2、每班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八萬元,偏鄉地區最高新臺幣
十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外聘教師補充保
費、學生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及偏鄉地區學生膳
食費,有關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定義及範圍詳如附件
一。
3、同意提供完整教案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經本署審
查通過者,額外支給每校最高十萬元之經費。
4、其他結合辦理之計畫經費依據各該計畫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與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九十;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另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
(市)政府配合本土教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
補助比率仍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整體推動方案:
1、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
前提報次一年度整體推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
式三份)送本署審查。
2、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
費,審查結果將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規定期限
內修正後函報之,審查規則由本署另定之。
3、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依申請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 本土語言開課經費:由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至本土語言
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
由本署依程序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三)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由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本
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
審後,由本署依程序核定該學年經費。
(四) 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函報次一學年度本土語言指導員名單暨相關資料送
本署審核。
(五) 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
四月三十日前彙整前一年度符合補助規定者之名冊暨相關證
明資料審核。
(六) 夏日樂學課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
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
本署另行函知。
(七)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申請第二款、第三款、第
五款、第六款經費,應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縣(市)
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該等學
校申請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學經
費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項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暨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一年度之
整體推動方案經費辦理核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一年度整
推動方案補助經費。未完成前一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
次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
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本土語言開課經費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交通費經費核結,始可請撥次一學年度補助經費。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陳報整體推動方
案第一次期中執行情形一覽表,及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陳報期
末執行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二。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十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之夏日
樂學課程申請方案經費及本土語言認證報名費辦理核結。逾
期核結者,酌減次年度補助經費。未完成前一年度經費核結
者,不得請撥次年度之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