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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一併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
,應繳交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課程(含教育專業課程)審
      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課程(含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
      臺幣九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