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
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資
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設有育成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審查通
過,給予補助。
(二)第二階段:採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自每領域遴選績優團隊,並
依評選成績,提供創業獎勵金。
三、申請作業:
(一) 第一階段
1、申請對象:
(1) 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 創業團隊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五
學年度(包含應屆)畢業生或大專校院在校生(含學士及碩
博士),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取得居留簽證之外籍
人士。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五
學年度(包含應屆)畢業生或大專校院在校生(含學士及碩
博士);其相關資格如下:
A、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
計畫申請時,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者。
B、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各成員於計畫執行
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作(在職專班學
生亦同)。
2、申請方式:
(1) 本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
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五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
業團隊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
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 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送達本署
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申請對象不符規定者不予
受理。團隊成員畢業生須檢附「最高學歷」、「無學籍切結」
之文件。
(二) 第二階段:
1、申請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
成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作業之創業團隊。
2、申請方式:本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
別,創業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備齊相關文件
由學校育成單位備文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資
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審查作業:
(一)第一階段:
1、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
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
結果由本署於八月十四日前公告為原則。
2、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2)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3)計畫目標。
(4)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5)產品與服務說明、營運模式說明。
(6)財務規劃。
(7)預期效益。
3、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
象,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
案各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署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
各產業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二)第二階段:
1、審查方式:
(1)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續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評
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進入複審為原則,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通知申請學校複審入圍名單。
(2)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
現場簡報及評審口試方式進行。未出席者,視同棄權,審查結
果由本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2、審查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準。
五、經費分配:
(一)補(獎)助原則:
1、第一階段:由創業團隊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學校
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署補助學校
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三十五
萬元為原則。
2、第二階段:
(1)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署創業計畫成效評
選且成績績優者,依評選成績,本署得提供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獎勵獎金。
(2)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獲獎團隊之輔導
學校,可獲頒感謝獎狀一紙。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
從缺。
(3)獲補助績優團隊經評審小組認定具社會企業性質者,將加發新
臺幣五萬元獎金。另若具新南向創業意涵者,將加發至多新臺
幣十萬元獎金。
(二)第一階段補助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
隊開辦費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編列人事費
。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
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作
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學校
育成單位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
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
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欄
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
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
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科
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
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
等費用。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號籌備
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
用新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學
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
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2、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款
計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
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二)第二階段(創業計畫成效評選)創業獎勵金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育成單位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
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獎勵金百
分之六十。
2、第二期:獲補助團隊接受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育成單位應於本署
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或
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賸餘百分之四十創業獎勵金。
(三)經費核結:
1、學校或育成單位應於各階段第二期獎(補)助請款作業期間備齊相
關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2、受補助學校應檢附結案相關資料,依限辦理結報事宜。計畫原始憑
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
驗或派員抽查。
(四)學校或育成單位應於補(獎)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
或創業獎勵金撥付至各創業團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計畫期間結束前一個月,送達本署或本署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必要時,
得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
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團隊人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
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
一次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理變
更。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
八、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於第一階段補助
期間,訪視所有受補助學校暨團隊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將當年度第一階
段補助團隊之訪視紀錄列為參加第二階段評分之參考;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
本署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九、違規處理:受補(獎)助學校、育成單位或創業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
署得撤銷原核定之補(獎)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及獎勵: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獎)助或參與創業競賽。
(二)重複申請本計畫補(獎)助。
(三)未依補(獎)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未依本署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獎)助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第一階段補助款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創業團隊代表人。
(三)計畫經核定補(獎)助額度,即不再補(獎)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
費用。
(四)獲補(獎)助學校、育成單位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
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果宣傳。
(五)學校應於第一階段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方
式,每月至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形;創業團
隊則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
即報本署,並進行款項追繳。
(六)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第一階段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向
創業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者,
得由學校與創業團隊另行議定之。
(七)如遇計畫終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
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八)第二階段創業績優團隊應接受育成單位輔導一年,由育成單位與創業團
隊雙方自行議定輔導契約,育成單位每月至少與創業績優團隊召開二次
以上輔導會議;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或廢止公
司行號登記之情事者,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育成單位按比率繳回
已核撥之創業獎勵金。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