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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得於營運許可下,提供場地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活動。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茲將本館可提供使用之戶外場地、南館、臨時展示廳、及北館活動空間等之收費金額如下:

 

 ()戶外場地

空間名稱

北館追風廣場

2595

南館前廣場2750

北館劇院廣場

1160

南館中庭

1983

每日使用時段

1.08:00-12:00

2.13:00-17:00

 

1.08:00-12:00

2.13:00-17:00

 

1.08:00-12:00

2.13:00-17:00

 

1.08:00-12:00

2.13:00-17:00

 

每時段場地費

1.5,000

2.5,000

 

1.5,000

2.5,000

 

1.5,000

2.5,000

 

1.5,000

2.5,000

 

場次保證金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預演或佈置費每場次

3,000

3,000

3,000

3,000

備註

1.使用本館電盤配接線路使用費,每次2,000元,電費依台電營業用「非時間電價」收取。(「非時間電價」是不分尖峰離峰時間,每度固定電價計費。

2.場地限制重型車輛進入,佈置或預演前請洽本館相關人員。

()南館

空間名稱

演講廳

S112

中型研討室S104,S107,S205, S206, S207

會議室

S106

階梯教室

S103

 

研習教室(教材教具室)

 S203,204

每 日 使用時段

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1.            08:00-12:00

2.            13:00-17:00

3.18:00-22:00

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每 時 段場地費

1.10,000

2.10,000

3.11,000

1.2,000

2.2,000

3.2,500

1.2,000

2.2,000

3.2,500

1.4,000

2.4,000

3.4,500

1.3,000

2.3,000

3.3,600

每 時 段水電費

5,000

1,500

1,500

2,000

2,000

場次

保證金

10,000

5,000

5,000

5,000

5,000

預演或佈置

用電

1,000

300

300

500

500

空調

1,500

500

500

500

500

清潔

1,000

500

500

500

500

備註

1. 凡活動逾時在一個小時以內,加收場地及水電一半費用,超過一個小時則加收一個時段費用,如下場次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者,則不予延長使用。

2. 預演及會場佈置依實際使用時段收費,如前段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則不准預演及佈置。

3. 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及政府立案之公益文教團體使用場地費八折優待,如一年使用逾100場次,且於使用前一次付清使用費者,再予以八折優待。

4. 其他申請單位一年使用逾100場次,且於使用前一次付清使用費者,予以八折優待。

5. 與本館訂有策略聯盟或與本館業務及營運有直接關連者,使用場地費五折優待。

6. 用餐時間若需使用其他場地(演講廳除外)用餐,在場地許可情形下,每次收取水電及清潔費1,000元。

7. 演講廳可容納340、中型研討室可容3648、會議室可容納30人、階梯教室可容112人及研習教室可容納7284人。

8. 演講廳並備有同步翻譯間,每場次10,000元,以及無線接收器300只,每只每場次200元。

9. 各場地備有寬頻網路線路,由本館提供網路線路乙線及無線網路設備乙部供使用,每場次500元。

10.如屬系列活動、定期課程或長期向本館租借場地者,得僅繳交1日場地保證金(以單日最高保證金額收取),最後1次活動結束後退回,租借者必須於租借場地時同時申請,加註於場地申請表,不得於繳費後變更保證金繳交方式。

 

()臨時展示廳

空間名稱

第一臨時展示廳

第二臨時展示廳

第三臨時展示廳

宇宙之星

電費

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空調費

288(8小時)

288(8小時)

288(8小時)

288(8小時)

恆溫恆濕空調

360度(8小時)

360(8小時)

360(8小時)

 

每日使用時段

依本館作息時間

場地費

每平方公尺每日15元計。

廳每次保證金

20,000

備註

1.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2.如經本館核定具有特別教育意義之展示,得專案處理。

3.簽約時需繳保證金,正式展出前應繳清全部費用。惟租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第四個月起得按月繳納。

4.第一臨時展示廳計938平方公尺、第二臨時展示廳689平方公尺、第三臨時展示廳725平方公尺、以及宇宙之星652平方公尺

5. 臨時展示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臨時展示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6. 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7. 其他展示廳如有提供使用者,收費比照臨展廳標準辦理。

8.「非時間電價」是不分尖峰離峰時間,每度固定電價計費。

   ()北館活動空間

空間名稱

行政區地下一樓簡報室AB103

一樓三角大廳

每日使用時段

1.            08:00-12:00

2.            13:00-17:00

 

 

18:00-22:00

每時段場地費

5,000

5,000

 

 

100,000

每場次保證金

5,000

10,000

備註

1. 北館三角大廳僅接受夜間使用,AB103夜間不接受租借使用。

2. 凡活動逾時在一個小時以內,加收場地費一半費用,超過一個小時則加收一個時段費用。

3. 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及政府立案之公益文教團體使用場地費八折優待,與本館訂有策略聯盟或與本館業務及營運有直接關連者,使用場地費五折優待。

4. 行政區地下一樓簡報室可容納125人。

 

三、  使用單位所使用本館之場地如因本館臨時有特殊使用需要,得通知原申請
        單位改期或解約,並無息退還原繳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  各機關、團體、公司、法人、各級學校等,凡欲使用本館場地舉辦各項活動,申請單位依下列程序辦理場地預約,預約後應在上班日7天內辦妥申請及繳費,未在期限內辦妥者,該項預約自動取消。

使用戶外場地者,必須於使用日期前至少14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分至1230分,下午130分至530)以電話3800089-8604洽詢預約。

(二)  從本館網頁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如附表),或至本館秘書室索取,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後,以傳真07-3868971、郵寄(高雄市807三民區九如一路720)或親自送達,並請另以電話確認。申請臨時展示廳及北館公共展示空間者,請另附詳細展示企劃書,俾供本館審查,審查時間自收到申請書及企劃書後15日內完成,不受7天取消預約的限制。

(三)  核准後依下列之一方式繳費:

1. 親至本館秘書室出納以現金、各金融機構簽發的即期本票、郵政滙票等繳納。

2. 電匯場地租用費用至本館國庫帳戶:
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戶名: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401專戶
帳號:82008-014201

將電滙單傳真至本館秘書室,傳真機號碼07-3868971

五、  場地費退費規定:

(一)因不可抗力、或本館臨時需要等因素,所繳的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二)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以前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的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三)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至二星期間,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扣保證金25%

(四)於場地使用前二星期至一星期間,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扣保證金50%

(五)於場地使用前一星期內,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  申請單位因故需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並經本館核准,變更以一次為限,未事先申請者,本館將依第五點及第七點第十款規定辦理。

七、  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對於公園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秩序,請妥為維護,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場地之整潔。

(二)請單位如需公告、宣傳標語()及啟用燈光、音響空調等設備者,應經本館     同意不得擅自張貼、懸掛或啟用。活動之請帖、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申請單位自費印製。

(三)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等,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

(四)室外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如依據集會遊行法必須向警察分局申請許可者,請於預約戶外場地時,同時向本館申請同意文件。

(五)活動之設備、運輸、意外保險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六)本館各室內場地(不含臨時展示廳)提供現有的視聽設備,其他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七)申請單位須舉辦開幕、茶會、剪綵儀式請事先與本館協調辦理(臨時展示廳不得辦理茶會及雞尾酒會等)活動結束後,相關設施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移除者,視同廢棄,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任何衍生之損害,均應由申請單位全部負責。

(八)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至者得自其中扣繳,清潔費及各項修復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若由本館召商處理,不足者,申請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九)申請單位如需發售門票應依規定納稅,除販售門票外,不得有其他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性商業行為

(十)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同意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
          其使用:

(1)    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    擺設宴席及現場烹調

(3)    與申請內容或計劃不符、更改活動性質、內容及裝置者。

(4)    轉其他單位使用。

(5)    有嚴重損害各場地設備之虞。

(6)    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借用之活動。

八、  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相關之商品、廣告、文宣及旗幟,須在本館指定地點特定範圍內擺置。

九、戶外場所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館形象者不予外借。

十、         戶外場地外借,需由場地業務承辦組室專案簽辦,簽奉承辦組室主管核可
        後始同意外借。

十一、本管理要點相關經費收支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