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課程綱要及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培養積極、樂觀之態度及良好之品德
、價值觀,認識工作世界及所需基本知能,以增進生涯發
展基本能力及信心。
(二)提供學生適合其能力、性向及興趣之生涯發展教育,強化
學習信心,導引適性發展,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三)瞭解教育、社會及工作間之關係,學習各種開展生涯之方
法與途徑,輔導學生對於行(職)業之認識及加深職業試
探,以利適性生涯規劃,作為升讀高中職校之參考。
(四)運用社會資源及個人潛能,培養組織、規劃生涯發展之能
力,以適應社會環境之變遷。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
議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
內國民中學數核算,三十校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十一校至五十校者新臺幣二十萬元,五十一校以上
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國民中學部分基本補助:每班新臺幣三千元。
3、各校規劃辦理全體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赴
產業參訪或社區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專業群科參訪及試
探,以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班級數計算,
每班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校補助生涯發展教
育辦理經費新臺幣二萬元。
4、依據每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國立學校附設國
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大陸地區臺
商學校)一年級(七年級)新生人數補助印發「國中
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生涯發
展教育出版品。
5、計畫格式及經費支用項目如附件一。
(二)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據不
同上課方式及辦理方式與節數所定基準補助(附件二)
1、採抽離式上課者:
(1)一般地區:以合作方式辦理者適用表一;以自辦
式辦理者適用表二。
(2)偏遠地區適用表三。
2、採專案編班方式上課者適用表四。
(三)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人數及
職群數核算:(班數×新臺幣一千元)+(學生數×新
臺幣五十元)+(開辦職群數×新臺幣五萬元),最高
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其均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生技藝競賽及成
果發表活動計畫(如附件三)辦理者,酌予增加補助
經費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2、成果發表活動:
(1)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含抽離式及專案編班)辦理
之班數四十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四十一班
至八十班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八十一班至一百
班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新
臺幣二十五萬元。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展之總經費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本項目補助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為原則。
(四)辦理宣導研習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推動
生涯發展及技藝教育,協助辦理各項宣導及研習活動(附
件四),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五)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
學設備(計畫格式如附件五):技藝教育經費列為行政院
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編列預算辦理。依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編足預算者,依指
定額度給予百分之五設備補助;一般性補助款未編足所轄
學校開辦抽離式技藝教育班所需經費者,扣減本署就本計
畫各項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八十五,屬第三、四、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
九十。
(七)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高仍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各項作業計畫策訂之時程辦理。
(二)申請程序:由受補助對象提出各項活動計畫向本署申請辦
理。
(三)審查期限:分別依各項補助案策訂之期程辦理。
(四)審查方式及程序:
原則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作書面之初審,再送本
署複(決)審,國立學校則由本署辦理審查。
(五)審查原則: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並經會議決定
之。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由本署依核定計畫計算補助經費,並函
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
核結相關事宜。
(三)前款所指成果報告為縣市總體規劃督導國民中學生涯發展
教育暨技藝教育之辦理成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
學年度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課程訪視工作,
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
1、第一階段應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
與課程、教學設備、學生輔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
等(依本署所公布之訪視表訂定內容)先行自評,並
將自評結果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辦。
2、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學者專家組成
訪視小組,實地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視結果除分送
受訪學校參考改進外,其轄內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績優
學校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3、本署得視前二目辦理成果,增減下年度技藝教育專班
核定班級數及相關補助經費。
(二)本署依成果報告,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情況,並作為
下年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