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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滿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
    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法令原則下依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
    消失,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七、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
    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
    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八、(刪除)
 
九、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
    級,未具資格者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
    級起敘基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
    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
    ,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遇照發。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十三、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為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