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語文教育,培養國人語文能
力及學習興趣,辦理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競賽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並受本部
之監督及考核。
三、本競賽名稱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語文競賽。
四、本競賽大會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會長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承辦直轄市、縣(市)首
長擔任。
五、本競賽採初賽、複賽及決賽三個階段辦理:
(一) 初賽: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以鄉(鎮、市
、區)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
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其優勝選手得直接進入決
賽。
(二) 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但直轄市,應
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理複賽,並以該辦理複賽區
域為參加決賽單位。
(三) 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
協辦,並由直轄市、縣(市)依附表承辦。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判事宜。
六、本競賽之決賽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舉辦,其賽程以不超過
三日為原則。
七、本競賽各階段辦理單位,應規劃符合各項競賽所需之競賽場地。
八、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因故須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
日期時,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
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其成員如下:
(一) 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 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三) 有關機關代表(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四) 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 其他由本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九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報本部
核定。
十、籌備會任務如下:
(一) 於比賽半年前公告競賽實施要點,並架設專屬網站。
(二) 籌備本競賽相關事務,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
工作人員由籌備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三) 組織評判團隊,並置大會評判長一人。
(四) 本競賽各競賽項目評判,得由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
業素養者,由籌備會遴選聘任之。各項各組應置評判組長
一人,由其負責講評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 組成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十一、本競賽舉辦經費,由主(協)辦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 項目:
1、演說。
2、朗讀。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
(二) 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
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
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
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相當
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現就讀教育大學及
大學教育學院學士班之在學學生。但具現職教師身分
者不得參加本組。
5、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
教師。
6、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
參加。
(三) 競賽員資格:
1、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
,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初賽。
2、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
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
賽。
3、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年○月○日前須設籍六個
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
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服
務機關所在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競賽。
4、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
內二度獲得第二名至第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
組該項之競賽。
5、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
跨組報名。
十三、申評會受理競賽員資格或競賽相關之申訴,其成員如下:
(一) 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二) 由本部依需要推薦學者專家或相關行政人員三人至七人。
(三) 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申評會之組織及運作、申訴範圍、流程等,由承辦直轄市、縣(市)
擬訂該年度申訴規則,併成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十四、本競賽決賽之獎勵如下:
(一) 團體優勝獎:依決賽競賽單位獲得之總成績得分排序,分
組取前三名至六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分組情形如下:
1、直轄市、縣(市)組:
(1) 甲組:直轄市共十二個競賽單位,取團體優勝前三
名。
(2) 乙組:縣(市)共十六個競賽單位,取團體優勝前
四名。
2、原住民族語組:取團體優勝前六名。
3、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組:取團體優勝前三名。
(二) 個人優勝獎:依本競賽舉辦原則規定頒發獎狀,獎狀應載
明○年全國語文競賽、承辦直轄市、縣(市)、競賽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由會長署名,獎
狀上方應印有競賽會徽。
(三) 承辦直轄市、縣(市)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四) 參與本競賽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直轄
市、縣(市)依其規定辦理。
(五) 參賽單位人員及優勝競賽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
定辦理。
十五、本競賽競賽員如被取消資格,其已領取之獎狀應繳回本競賽承辦
直轄市、縣(市)。
十六、承辦直轄市、縣(市)應為評判人員、參賽單位隊職員及大會
工作人員等參與本競賽所有人員辦理保險。
十七、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撰妥報告書
,其內容應包括籌委會組織成員、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
單位人員名單、競賽種類(項目、組別)、競賽成績、參賽人
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包括初複賽人數)、競賽人數統計
(以競賽種類統計)與檢討及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