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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創新自造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自造精神之瞭解。
 
(二) 提供國民中小學師生設計與製作之機會與場域空間,以提升學生設
     計與製作之能力。
 
(三) 培育學生具備自造者精神並內化為終身素養。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依本署訂定之時程辦理。
 
(二) 申請程序:由各縣市政府提出試辦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
 
(三) 審查方式及程序:各縣市政府於規定時間內送件,由本署邀集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包含書面審查及口頭審查。
 
(四) 審查原則: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
     成效等項目進行審查,並經審查會議決定之。
 
五、補助原則:
 
(一) 補助示範中心:
 
1、新設示範中心經費: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
    萬元,建置該中心所需人事、業務與設備及對師生辦理相關活動等,
    由各中心自行彈性運用(含第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
    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
    列,補助經費注意事項如附件。
 
2、設立第二年起年度維運經費: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
    五十萬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之人事費用、自造教育相關活動及
    設備維護。
 
(二) 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設中心之學校置1名示範中心組長(主任),負責推動中心業務者,
    得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
    務加給表」規定補助職務加給。
 
2、設中心之學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得視實際需求聘任1名專職人員
    ,或酌減協助中心業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減授之節數,由學校主管
    機關定之。
 
3、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自造教育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
    擔任,並優先進用兼具合格教師證書及與自造教育相關證照或實務經
    驗者。
 
(三) 本補助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七十;屬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八十,屬第三、四、五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九十。
 
(四) 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
     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
     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 前述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經
     費掣據請款。
 
(二) 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
     事宜。
 
七、成效考核:
 
(一) 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
     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 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
     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三) 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