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 篩選國語(文)、英語、數學三科學習低成就學生(以下簡
稱學生),及早即時施以補救教學,弭平學力落差。
(二) 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法務部矯正署。
(三) 公私立大學。
(四) 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
四、本補助之類別如下:
(一) 地方政府:
1、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
2、學校開班經費。
3、教學換宿經費。
4、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經費。
5、有關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
(二) 法務部矯正署:學校開班經費。
(三) 公立大學及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學校開班經費(限補助教
學人員之人事費用)。
五、補助項目:
(一) 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
1、政策推動: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及承辦
人員相關教育訓練等。
2、行政督導:辦理補救教學相關政策規劃、督導會議、檢核訪
視、成效追蹤及評選表揚等。
3、資源中心:
(1) 資源中心設立數以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校數為依據。達
一百校(含百校內)者得設置一所資源中心,每年補
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
人事費用,最高每年六十萬元)、中心運作業務費;
達二及三百校以上者,依前述方式比照辦理。
(2) 部分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但未達得增第
二所以上資源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十校以上者,
得多增聘一名專責人員,並予以補助其人事費用。
4、研發相關教材教案檔案應上傳(或連結)於本署指定之資源平
臺,提供教學人員無償使用。
5、教師成長:辦理補救教學教師相關知能增長研習等。
6、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補救教學課程教材資源及個案學生
使用教材之印刷費等。
7、輔導諮詢: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
詢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1) 到校諮詢:具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諮詢費用以每人每
場次二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2) 入班輔導:具入班輔導人員資格者,輔導費用以每人每
場次二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8、差旅費:地方政府業務承辦人員與專責人員參與補救教學相關
業務會議。
9、辦理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表揚所需費用。
10、其他: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具地方特色之提升低成就
學生學習成效之計畫項目。
(二) 學校開班經費
1、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
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1) 鐘點費:
學期中第七節以前:國民小學每節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三百六十元為原則。
第七節下課以後、週末、暑寒假及住校生十八時以後夜間
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次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次四百五十
元。
(2) 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2、行政費:辦理補救教學相關費用。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
每節四十元為補助上限。各地方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定比
率:
(1) 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2)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3)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
(4) 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補救教學授課鐘 點費計算之。
(5)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每人每月 支給六百元教材編輯費及每人每期三千元教學活動所需相關費 用,其費用得由學校統籌辦理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表揚、聯誼 或文康活動所需費用。
4、交通費:補助具大學生身份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 元。依各地方政府規定核實支付。
5、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而採答案卡 劃記方式所需費用,由本署酌予補助:
(1) 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各科不合格人數加 百分之五,計算補助總人次。
(2) 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等作業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 教學換宿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偏遠學校教學換宿試辦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
(四) 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國民中學英語及 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五) 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業務費、開辦 費及其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經 費等。
六、補助基準:
(一) 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 助,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 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
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學校開班經費經本署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 放寬者,得不受補助比率之限制。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 七、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 之九十。
2、學校開班經費:第一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 為百分之百。
(二) 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補助金額以每年最高六百萬元為原則。
(三) 課中補救教學增置代理教師經費:前一學年度國、英、數單科每週 開班授課節數達二十節以上,得申請課中補救教學增置代理教師一 人,其人事費用每年每人補助六十五萬元,補助額度以各地方政府 前一學年度開班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為限(依比例計算後之未
達六十五萬者,得以增置代理教師一人計算)。
七、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及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地 方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並得視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相 關人員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一)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實支付,且不得用於地方政府辦理任何學 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二) 本補助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開班經費參採前一學年度之額度,於每年六月前以預核方式辦 理;並分階段核撥。
3、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之計畫依本署審查結 果辦理。
(三) 本補助(含教材印刷費及篩選測驗採答案卡劃記費用)之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惟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結餘款未超過十 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規定,無需繳回。
(四) 本要點第三點之適用對象,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告(A4規格,以電子檔案十頁為原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二 份函送本署辦理核結。成果報告內容應含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 與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等。
九、督導、檢核及獎勵:
(一) 本署、地方政府及學校得依辦理補救教學情形(如相關會議出席、 系統資料填報維護、資料繳交及經費運用等情形)進行評估檢核, 其績 效卓著者,得依權責對受補助對象或相關單位及人員從優獎 勵。
(二) 本補助之核結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報,其辦理情形列為下一學年度 經費補助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