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三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
務辦法第十二條及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加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下簡稱
甄試)、單獨招生科系之名額。
(二)鼓勵大專校院輔導入學後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協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補助對象:
(一)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經費:
(1)專科學校:領有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
鑑定證明,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2)大學校院:領有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
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二)補助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經費:學校招收經由身心障礙學生甄試
或身心障礙單獨招生入學,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補助費:領有本部核發之
有效鑑定證明及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未於學校住宿,並經學
校評估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者,除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
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之補助項目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學
校之補助分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二類,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門經費:包括人事費(即輔導人員費)及業務費(身
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
點費、學生輔導活動費、會報經費、交通費、雜支等項)
,依「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
助基準表」(附表一)編列。
2、資本門經費:包括資源教室開辦費與行政事務及教學設備
費,行政事務及教學設備費每年補助一次,補助基準詳如
附表二「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資本門經費
補助基準表」。
3、補助比率:
(1)本部補助提供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就讀
之學校經費及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
費得免自籌款。
(2)本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
經費,除免自籌款項目外,其餘各經費項目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4、經費流用:
(1)有關經費之流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2)學校之自籌經費應用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得不限
於本要點補助項目。
(二)學校當年度招收經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依下列規定全額補助之:
1、每一人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三萬元,作為充實行政事務
及教學設備之用途。
2、每一人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三萬元,作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工作所需經費。
(三)大專校院辦理特殊教育經費:
1、大專校院為辦理特殊教育,得編列計畫,經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經費申請。
2、本部得視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活動所需經常門及資本門經
費之補助比率及辦理期程。
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之補助項目為輔導
人員費、面授手語翻譯費及學生輔導活動費,其補助基準詳如附表
三「空中進修學制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
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除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附設空中
進修學院得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專案申請外,其餘申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及期間: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資料
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
系統,並於網路完成經費申請程序後,下載列印申請
表,逾時系統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複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應
擇一申請。各校通報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將作
為各校本工作計畫經費之計算依據。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使用本部特教通報網下載列
印之經費申請表紙本,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
部(以郵戳為準);逾時送件者,本部得依補助基準
核算補助數額後,就應補助經費再減百分之十核發。
(4)學校因上述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或
有第五名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需求者,得於當年四月
三十日前提出詳細需求分析、經費用途規劃及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紀錄,向本部申請額外
補助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應於開學後邀請特教專家學者、醫師或物理治療
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召開評估會議,並於
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經費申請表併前目招收及
輔導經費向本部申請。
(2)同一學生同時具有二個以上學籍者,以該生於特教通
報網通報之學校為準,不得於不同學校重複申請。
(二)申請文件: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包括輔導人員前一年度
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紀錄)。
(2)經費申請表詳附表四及附表五,於本部特教通報網申
請並下載列印。
(3)學校審查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會議之會議紀錄。
(4)資本門申請項目應先由學校召開會議檢討現有設備數
量,並於申請表中提供會議紀錄及需求說明。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評估會議之會議紀錄。
(2)經費申請表如附表八。
(三)核定程序:依本要點經費補助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
補助經費,並經本部審查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或
減少補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相關
人員行政責任。
六、經費請撥及結案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等程序,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核定執行期
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教育部補助經費收
支結算表」、「工作成果摘要表」(附表六)、「交通費簽領
清冊」、當年度經核定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工作計畫經費申請表影本」及當年度核定之「身心障礙學
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申請表影本」辦理結案。
(二)本補助經費項目未執行或執行率未達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者,應於結案時另附報告說明原因。
七、補助成效考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組
至各校訪視輔導,以瞭解學校實際運作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應備工作計畫各項目辦理情形成果報告,其中應包
含各該校身心障礙同學反映輔導情形意見之彙整、學生個別化
支持計畫、個案輔導紀錄及其他本部規定提供之相關資料,以
利本部訪視人員查核。
(三)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適應與資源教室服務成效,本部得專
案委託辦理分區輔導,協助學校辦理各項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
服務工作。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經
費之學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心障
礙學生而增加經費者,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未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經費之學校,於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始招收身心障礙
學生者,如當年度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仍有經費使用之需求
,為考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得向本部申請該校十月至十
二月間所需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
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二)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支持計畫,得由學生事務、
輔導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並督導資源教室或辦理單位負責執
行特殊教育及支持服務等事項。
(三)學校應召開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
展:
1、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3、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4、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5、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6、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前款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學校一級
單位主管兼任之,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代表參加。
(五)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並應簽訂相關契約以確保雙方之權
益。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採定額補助方式。學校聘用輔導
人員時,應參考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標準或學
校其他相關進用規定辦理,其薪資及各類費用(如勞保費、
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其他津貼等),不足之部分
,學校應以自籌款補足,不得以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為由
影響輔導人員之薪資。輔導人員之進用管理應依各該校人事
相關規定管理之。
2、學校進用輔導人員應以特殊教育輔導相關系所畢業者為優先
。輔導人員於在職期間應參加本部委託各特教中心辦理之大
專校院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研習,每人每年
最低研習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輔導人員研習時數資料,應於
年度計畫經費申請時,一併報本部作為經費審查參據。
3、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以辦理身心障礙學
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為主,不得挪用辦理其他單位之業務。
4、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本部特教通報
網登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相關工作績效
及參加專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5、各校輔導人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如有相
關行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
導人員之參考。
(六)財產購置之規定:
1、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均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2、所購置財產,學校均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3、本部補助之教材及耗材費用不得直接發予學生個人使用,其
購置之教材及耗材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