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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之培育

  照顧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

    稱體育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體育署依本要點規定

    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體育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體

    育署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三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三、身心障礙運動者之培育照顧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培育、參賽及照顧。

  (二)身心障礙(包括銀髮族)運動休閒會館之設置。

  (三)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之補助。

  (四)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之照顧。

  (五)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之補助。

  (六)身心障礙運動、體驗營或單項運動比賽之舉辦。

  (七)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之舉辦。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綜合性運動會之舉辦。

  (九)其他與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辦理事項及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四、前點培育照顧,其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採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採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委辦。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應符合第三點附件所載明事項。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

    年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

    ,於各該活動舉辦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程序方式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計畫,報體育署核定。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擬訂計畫,逕報體

    育署核定。

八、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應備文件,規定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表格格式內容,申請單位得至體育署網站下載。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三。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得就核定金額,申請一次撥付;其有特殊情

    形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申請案件應檢具領據,其以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方式辦理者,應另附納入各該預算證明,報

    體育署請撥各該經費。

  (三)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配合款。但其屬體

    育署專案委託辦理項目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執行,經費

    應專款專用,原核定計畫項目及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

    應先行報體育署同意。

  (五)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且經依比率核定補助比率者,按核定補助

      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比率繳回;其非依比率核定補

      助者,應繳回核定補助項目之賸餘款。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

     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概況評核表,報體育署備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

     憑證免送審,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

     計畫完成三十日內,或年度結束前,依序檢附執行情

     形統計表、請撥單、經費支用明細表(機關支出分攤

     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報體育署辦理核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執

     行情形統計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體育署補助原始

     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體育署指定文件資料辦理核銷

     結案。

     前項各款情形屬有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

   、其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體育署

     定計畫確實執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

     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

     據。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體育署得定期或不定期

     派員訪視,必要時受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

     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文件。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體

     育署得停止受理次一年之申請。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體育署督

     導訪視,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體育署得不

     受理次一年度之申請。

   (五)申請單位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偽造、變造

     者,已領之補助領款應命其繳還;其後一年至三年內

     ,得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應納入

     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工程定作及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

     帳及維護管理。經核定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

     品者,應註記「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

   (三)核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政府採購公告

     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包括帳務

     );體育署得請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書面說明執行

     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

     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等),均應載明體

     育署為指導單位。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

     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

十四、本要點規定,於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依地方制

   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