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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旅行經費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國際教育旅行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應以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締
    結姊妹校,促進文化教育交流,並增進參訪學校來臺進行教育旅行為
    目標。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科學工業園區設
    置管理條例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四、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
    檢附次一年度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向本署提出;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前項學校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應包括行程企劃、籌備歷程、事前
    說明會、海外安全及語言文化講習等。  
五、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及學校代表審查申請案,視年度預算決定
    補助各申請學校金額。  
六、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行程以六天五夜為原則,參訪學校至少一校。  
    (二)學生每十六人,補助隨隊輔導人員一人全額團費。  
    (三)每團人數每滿十人補助具有原住民、持有公家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證明學生一人之一半團費。  
    (四)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團人數每滿十六人,每人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
        助全額團費。  
    (五)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四人,得配置工作人員一人,補助全額團費。  
    (六)同一學校(包括數校)申請前往同一國別之計畫,每年度以一次為
        限。  
    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四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九十。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
    ,依本要點未補助之費用,其無法負擔者,學校得協助籌措。  
七、獲補助學校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
    ,並將成果報告書報本署備查,由本署列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