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國際教育旅行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應以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締
結姊妹校,促進文化教育交流,並增進參訪學校來臺進行教育旅行為
目標。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科學工業園區設
置管理條例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四、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
檢附次一年度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向本署提出;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前項學校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應包括行程企劃、籌備歷程、事前
說明會、海外安全及語言文化講習等。
五、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及學校代表審查申請案,視年度預算決定
補助各申請學校金額。
六、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行程以六天五夜為原則,參訪學校至少一校。
(二)學生每十六人,補助隨隊輔導人員一人全額團費。
(三)每團人數每滿十人補助具有原住民、持有公家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證明學生一人之一半團費。
(四)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團人數每滿十六人,每人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
助全額團費。
(五)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四人,得配置工作人員一人,補助全額團費。
(六)同一學校(包括數校)申請前往同一國別之計畫,每年度以一次為
限。
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四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九十。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
,依本要點未補助之費用,其無法負擔者,學校得協助籌措。
七、獲補助學校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
,並將成果報告書報本署備查,由本署列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