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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之印製符合一定基準,特訂定本印製規格。

二、紙張:

(封面:教科圖書及其習作採用基重每平方公尺一百九十公克以上銅版紙或銅西卡紙。

(內文:教科圖書及其習作用紙,其原紙經檢驗後,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之各項CNS標準:

1、基重:依CNS1352〔紙及紙板基重試驗法〕之規定,應達每平方公尺八十公克以上。

2、白度:依CNS12885〔紙漿、紙與紙板擴散藍光反射率(ISO白度)測定法〕之規定,其正面、反面均應介於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之間。

3、不透明度:依CNS2387〔紙之不透明度試驗法(百分之八十九反射率背襯)〕之規定,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4、光澤度:依CNS7299〔紙及紙板七十五度角鏡面光澤度試驗法〕之規定,其毯面、網面平均值,均應於百分之十五以下。

三、字體及字級:

(字體: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之教科圖書及其習作正文部分,採楷體字或宋體字。

          國民小學國語文,應採用本部頒定之標準楷體字。

(字級:

1、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正文部分採用二十pt(二十八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四pt(二十級)以上。

2、國民小學三年級、四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六pt(二十四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二pt(十七級)以上。

3、國民小學五年級、六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四pt(二十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十六級)以上。

4、國民中學:正文部分採十四pt(二十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十六級)以上。

(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之教科圖書及其習作,應全部加注音符號。

四、開數:不小於十六開本(19cm x 26cm),不大於特十六開本(21cm x 26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