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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1: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學校設置淋浴間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置盥洗、更衣與淋浴空間,提供學生運動後之淋浴梳理設備,營造舒適與健康之校園運動環境,養成學生體育課後清潔健康之自主管理,落實身體衛生及運動禮儀,並融入尊重隱私權、性別平等教育、訓輔措施,型塑精緻化、卓越化之健康校園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民中小學能提供空餘教室或體育場館、游泳池及其他室內場所尚有可
     利用之適當空間,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提出申請設置淋浴設
     施:

1、體育重點發展學校。

2、辦理體育班績優學校。

3、辦理寒暑假育樂營隊、校舍配置適宜、使用率較高之學校。

4、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初審階段自行訂定其他條件以供審酌。

三、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 補助基準:

1、 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學校,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每座淋浴間
     以一間普通教室約六十七平方公尺之大小為基準,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
     十萬元,每校至多二座),不足部分由直轄市政府及學校自籌。

2、 縣(市)政府所主管學校,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座
     淋浴間以一間普通教室約六十七平方公尺之大小為基準,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六十萬元,每校至多兩座),不足部分由縣(市)政府及學校自
     籌。

(二) 補助內容:補助經費應用於淋浴間之場地設施整建及購置相關設備。

(三) 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
     下列規定辦理:

1、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2、本案屬專案計畫,對縣(市)政府得全額補助,每校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規劃原則及審核配分

(一) 設置地點:淋浴間應依性別分開設置(個別面積不得低於三十三平方公
     尺),避免設於校園內偏僻或有安全死角之空間。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五。

(二) 動線規劃:應配合融入校園配置,並靠近運動場所。配分比率為百分之
     十五。

(三) 規劃內容:應經專業人士設計安裝,包括盥洗、更衣及淋浴等乾溼區域
     配置,並注意通風採光與水電使用安全及後續維修。相關設備如加熱
     源、隔間、掛勾、置物櫃(架)、止滑地磚(須通過灑水試驗)、防滑
     措施、水電瓦斯管線、土木工程等,視需要納入規劃。配分比率為百分
     之二十五。

(四) 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應考量設置效益,提高使用便利性與注意學生安
     全及健康,並訂定使用管理辦法。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 課程教學配套措施及性別平等教育、尊重隱私權宣導。配分比率為百分
     之十。

(六) 直轄市、縣(市)自訂之審酌條件及經費籌措情形。配分比率為百分之
     五。

(七) 其他:節能減碳、污水處理及其他環保(太陽能)相關議題之規劃。配
     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五、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 申請期間:計畫申請期間為本要點發布生效後一個月內。

(二) 申請方式:

1、 申請學校應擬訂符合學校整體規劃需求之試辦計畫,並參酌學校行政主
     管人員、教師、家長意見後提出申請。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總數提報申請校數,以國民中小學總校
     數一百所以下提報一校,二百所以下提報二校,三百所以下提報三校為
     原則。

(三) 審查方式:

1、 初審:申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於本
     要點發布生效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由該局(處)
     初審,並衡酌申請量,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後,報本部審查。

2、 複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成立遴選輔導小組辦理複審;遴選總量並
     宜衡酌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均有試辦、大中小型學校均有試辦、每一直
     轄市、縣(市)政府儘量擇一試辦示範學校等原則,依本要點規定就申
     請案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七、輔導考核

(一) 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受補助學校)應參照遴選輔導小組所提
     建議完成申請計畫修正,並依據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營
     繕工程、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二) 遴選輔導小組得訪視受補助學校,提供諮詢及輔導。

(三) 受補助學校應於執行前,參加本部辦理之講習說明會,透過與學者專家
     及相關人員之相互交流,分享經驗及觀摩學習。

(四) 受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部核
     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五)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
     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六)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作為本部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八、效益評估及檢討

本部應整體評估受補助學校設置淋浴設施之使用人次、全校師生使用滿意程度、使用者在運動與健康方面之態度及行為改變等效益,採「計畫、執行、檢討」之滾動方式改進修正,並依評估結果進行試辦後之利弊得失及改進經驗檢討評估,作為第二階段逐步擴大辦理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