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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縮短
    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以下稱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下列學校且經核定學籍在案之在學學生: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之日、夜間部及進
      修學校。

〈二〉私立五專前三年。


三、補助條件:

    前點所定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申請齊一公私
    立學費差額補助:

〈一〉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
      核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不動產,其不動
      產公告現值總和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下,或年利息所得未達新臺
      幣十萬元。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經學
      校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其原學期未領有本補助。
    前項第一款家戶年所得之計算成員,包括學生及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
    理人。但已婚學生,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四、補助基準及金額:

〈一〉齊一公私立學費差額補助: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減去公立
        學校學費之差額;向學生收取學費標準,依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所定者為原則。

      2.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學期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與各公立五
        專學費平均值之差額;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非藝術類科)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金額為限。前開學費平均值之
        差額,依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公告為原則。

      3.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
        評鑑績優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
        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收費額度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
        定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標準上限者,其補助金額為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定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標準上限或平均值」與
        「公立學校學費標準或平均值」之差額。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定額補助:未符合前點規定及直轄市政
      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



五、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

〈一〉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採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學生得選擇一次繳清(包括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及代
        收代付費)全部費用、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行繳納
        除學費外之費用。

      2.第二階段:俟學生家戶年所得查調完成後,學校依審核結果印製
        學費繳費單,再行通知學生繳納應繳交之學費或退還溢繳之學費
        。

〈二〉其他各學期學生:前一學期結束前,學生填寫申請表交學校彙整,
      再由學校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六、辦理手續: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
        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2.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
        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
        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
        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如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提
        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
        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
        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齊一學費補助
        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
        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與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並列入私立學校獎補助審核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齊一學費之流程。


七、第四點第一款齊一公私立學費差額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
    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追繳其請領之金額。
    休、退學之學生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
    款。



八、直轄市政府就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補助者,本部補助直轄市
    政府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五十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
      一個月內依本注意事項核算補助經費,經直轄市政府審核後,彙報
      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政府轉撥各校。

〈二〉直轄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
      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所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三〉本部補助直轄市政府之經費,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費差額減去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定額補助後金額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