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縮短
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以下稱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下列學校且經核定學籍在案之在學學生: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之日、夜間部及進
修學校。
〈二〉私立五專前三年。
三、補助條件:
前點所定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申請齊一公私
立學費差額補助:
〈一〉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
核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不動產,其不動
產公告現值總和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下,或年利息所得未達新臺
幣十萬元。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經學
校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其原學期未領有本補助。
前項第一款家戶年所得之計算成員,包括學生及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
理人。但已婚學生,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四、補助基準及金額:
〈一〉齊一公私立學費差額補助: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減去公立
學校學費之差額;向學生收取學費標準,依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所定者為原則。
2.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學期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與各公立五
專學費平均值之差額;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非藝術類科)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金額為限。前開學費平均值之
差額,依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公告為原則。
3.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
評鑑績優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
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收費額度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
定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標準上限者,其補助金額為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定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標準上限或平均值」與
「公立學校學費標準或平均值」之差額。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定額補助:未符合前點規定及直轄市政
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
五、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
〈一〉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採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學生得選擇一次繳清(包括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及代
收代付費)全部費用、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行繳納
除學費外之費用。
2.第二階段:俟學生家戶年所得查調完成後,學校依審核結果印製
學費繳費單,再行通知學生繳納應繳交之學費或退還溢繳之學費
。
〈二〉其他各學期學生:前一學期結束前,學生填寫申請表交學校彙整,
再由學校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六、辦理手續: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
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2.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
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
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
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如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提
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
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
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齊一學費補助
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
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與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並列入私立學校獎補助審核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齊一學費之流程。
七、第四點第一款齊一公私立學費差額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
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追繳其請領之金額。
休、退學之學生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
款。
八、直轄市政府就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補助者,本部補助直轄市
政府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五十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
一個月內依本注意事項核算補助經費,經直轄市政府審核後,彙報
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政府轉撥各校。
〈二〉直轄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
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所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三〉本部補助直轄市政府之經費,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費差額減去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定額補助後金額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