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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各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
    費收費標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代辦費: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就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
    收費前公告之。」之規定,應訂定該會議組織及成員之規定,列為學
    校重要章程,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該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
    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
    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財物
    時,始得收取。


四、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並不得以任
    何校園安全維護名義向學生收取代辦費。學生家長以地方熱心人士名
    義,自願捐助學校修建建物或購買設備者,學校應報本部核准,並按
    其所捐數額,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獎勵。


五、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
      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學業平均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
    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該前三名免繳學費及雜
    費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六、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
    費用減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之規定
    辦理。
    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予免收學雜費等相關費
    用,學校所需經費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
    規定申請補助。


七、代辦費中除平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
    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
    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規定,均應參加學生平安
    保險,保險費除由本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六十元,
    分上下學期,各八十元予以補助外,其餘由學校(要保單位)向學生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
    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一
    百元。


八、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學校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詳細
        試算內容資料,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
        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費上限為一千八百元,暑假上限為二千
        四百元,寒假上限為八百元,冷氣費不得高於當年度各直轄市所定之
        最高上限標準。



九、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採劃撥或代收方式時,所需支付之手續費得向
    學生收取,其款項並得以代收款科目處理。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應依
    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