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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教師專案退休經費執行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央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教師
    專案退休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經費應由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依中央補助額度,納入年度預
    算辦理。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年度退休撫卹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得低於納入
    其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之近三年度退休撫卹經費決算平均數。


三、本補助經費之補助對象為符合申請退休條件且非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之教師:
(一)符合應即退休條件者(包括年滿六十五歲者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年滿五十五歲申請退休,並符合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且其申請人數在各地方政府近三年平均申請人數範圍內者。
(三)未依規定申請於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者。


四、本補助經費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行政院主計處配
    合第五點所定彙報時程,就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應撥付數額分次撥
    付。
    前項應撥付數額,指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當年度符合前點規定之補
    助對象其實際核退人數,乘以每人所需支付之退休金,並依中央核定
    之補助比率計算後之數額。
    前項中央核定之補助比率係以百分之五十為基本補助比率,另依財力
    分級及前二年度核退率等因素酌予加成。


五、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應分別於二月二十八日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就申
    請退休及實際核退之教師人數及相關資料依規定格式(如附表)填列
    後彙報本部,逾期送達、資料填列不完整或資料經查證填列不實者,
    中央得緩撥本項補助經費或調降原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得逕為修正,無另為補充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