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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有關師資培育
    課程與教學、實習輔導制度及中小學教師進修制度之研究,以提升教
    學水準與學術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研討領域:

〈一〉職前教育:有關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教學等相關研究。
〈二〉實習檢定:有關實習輔導制度、師資培育大學及實習機構之角色與
      作為等相關研究。

〈三〉教師進修: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制度整合體系、進修認證、教
      師進階及教師創新教學等相關研究。

〈四〉高中教育: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普通高中新課程等相關研究
      。

〈五〉重要議題:例如生涯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
      人權教育、海洋教育、環境教育、永續發展、多元文化、家政教育
      及消費者保護教育及品德教育等相關研究。

〈六〉其他:本部得視政策需要另行公告之。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並
        得視申請學校自籌經費額度予以調整。

      2.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但研討會計畫內容性質不同、三校以上共同
        合辦,或配合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基準:
      1.本要點之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
        他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核實報支。

      2.研討會屬補助性質,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
      1.本部受理研討會之申請,每年二次;其申請期間分別為二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辦之研討會申請,八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所辦之研討會申請,逾期
        不受理。

      2.因配合政策需求,報本部專案核定通過者,不受前目申請期間規
        定之限制。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本部,
      並依前款時限辦理。

〈三〉審查方式:本部為審核各申請計畫,按申請補助研討領域組成專案
      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經費,同一研討領域及
      類科(別)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四〉審查期限: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函復各校為原則。
〈五〉審查指標:
      1.計畫之必要性。
      2.主題之相關性。
      3.內容之完整性。
      4.參與之跨校性。
      5.經費之合理性。
      6.成果之效益性。
      7.其他,例如持續性申請案件及上年度補助執行成效等。


六、計畫內容:

    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研討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配
    合師資培育多元化發展趨勢,應廣泛邀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者專家
    、相關學校教師及教師會代表參加,並於計畫書中註明參加人數)、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與地點、研討方式與內容、預
    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應分業務費、旅運費、雜支等三
    大項詳細列明,並註明申請本部補助額度及自籌金額)、承辦人員姓
    名、連絡電話、傳真電話及公告計畫網址。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
      理。

〈三〉各校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含論文集)、成果摘
      要表(如附件二)、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三)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
      資訊網問卷回饋表送本部核結。



八、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接受本部補助辦理之學術研討會,應與計畫書內
      容相符,有不符者,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所辦理性質相同之學術研討
      會,不予補助。

〈二〉各校成果報告、摘要應摘錄會議綜合座談結論,提出對未來發展卓
      越師資培用具體建議,以供後續政策實施參考,實施成效並列入下
      一年度相關經費補助參考。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研討會論文集,應以書面成果報告書及光碟片各一份之方式辦理
      ,光碟片內容應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檢討分享、問卷回饋統
      計及改進建議。收支結算表,以正本方式辦理。

〈二〉接受本部補助學術研討成果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並將
      論文公開於各校全球資訊網網頁供參考。

〈三〉因故延期、改變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
      報本部核可後始得辦理,本部並得視調整經費之比例酌減補助經費
      額度;未事先經本部核可者,應繳回本部核定之補助經費。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研提以三年為期之學術研討會計畫,經本部邀集
      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獲核定通過者,本部逐年核撥計畫經費,並視
      該年度辦理成效及經費使用情形,補助次一期所需經費。

〈五〉受補助學校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訊息
      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網址:
      http://inservice.edu.tw/),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十、獎勵:

    辦理學術研討會績效優良之大學,由大學依權責敘奬其校長、相關承
    辦主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