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前點核配基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八、獎勵補助經費審查、核配及經費訪視之審查: (一)本部為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應遴聘(派)學者、專 家及機關代表組成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二)學校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補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本部核 定之。 (三)審查小組之組成、職掌及權責規定如下: 1.審查小組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有關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 。 2.負責審查各校之重大缺失,依獎勵補助經費扣減原則扣減或凍結 獎勵補助經費之百分比,得視實際情形調整扣減比例,不受獎勵 補助經費扣減原則最高及最低扣減比例之限制。 3.各項獎補助款經費核配有不合理之情形,審查小組得依循公平、 公正之原則作適當調整。 4.負責審查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之相關事項。 (四)經費訪視之審查: 1.為瞭解學校之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本部得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 情形;其訪視工作,得委由經核准立案且具備專業客觀能力之學 術機構、團體辦理。 2.本部或本部委由辦理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訪 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1) 組成訪視小組,統籌整體訪視事宜。 (2) 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括訪 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3) 辦理訪視行前說明會。 (4) 訪視結束後,應彙整訪視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5) 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6) 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訪視相關人員對因訪視工作而獲取之各 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九、獎勵補助經費扣減原則: (一)學校如有重大缺失,由審查小組依下列規定決議扣減及凍結全部或 部分獎勵補助經費: 1.惡意填報不實,得全額扣減獎勵及補助經費,並依法究辦;資料 庫填報有誤,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其扣款,各校 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或近一年學 校因財務困難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積達三個月以上者,全額扣減 獎勵及補助經費。 3.師資員額不符本部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生師比及專 任師資結構之最低要求規定,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 十,並全額凍結補助經費及扣減後之獎勵經費。 4.校務財務違失案,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5.校地案未處理完峻、已購地未取得所有權及未報本部核定先行購 置或處分土地,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6.董事會運作缺失,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7.校長資格不符,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8.會計主任資格不符,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行政缺失,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10. 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ㄧ至百分之五。 11. 獎補助經費支用不符規定,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 12. 辦理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服務學習、品德教育及本部學 輔相關政策成效不彰或違反相關規定,扣減獎勵經費百分之一 至百分之五。 13. 校園內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執行有明顯缺失,扣減獎勵經費百 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14. 有前十三目情事,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形者 ,得加重其扣減比例。 15. 同一缺失事由以連續扣減三年為原則,嗣後年度視該缺失得否 改善或改善程度,酌量其扣減比例,其基準如下: (1) 初次(第一年)缺失,依本要點之規定扣減。 (2) 連續或重複(第二、三年)缺失:分下列二種方式處理。 A.學校缺失係屬無法改善者:依學校財務缺失總金額計算 扣減年度。 a.缺失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依原比例扣減經 費三年。 b.缺失總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依原比例扣 減經費二年。 c.缺失總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依原比例扣減經 費一年。 B.學校缺失係屬得改善者: a.學校積極改善缺失(依本部公文明列應改進事項,完全 並具體明確改善)者:不扣減經費。 b.學校消極改善缺失(依本部公文明列應改進事項,僅部 分具體明確改善)者:扣減原比例二分之一經費。 c.學校無改善缺失行為者,每年依原比例扣減經費。 (二)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計 畫運用者,得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條規定,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 外,得命其繳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三)新改制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有第一款各目事由,得依其情節輕 重扣減或凍結補助經費。 (四)學校有第一款各目事由之一,致本部扣減或凍結其獎勵補助經費者 ,應於收到本部正式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覆,由審議 小組再行審議。原扣減理由與事實有錯誤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全 部或一部之扣減款項。受凍結獎勵補助經費之學校於次年度九月三 十日前改善缺失,並報本部備查者,得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再報本部審議;原凍結理由消失或缺失已全部或部分改善 者,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凍結款項,逾期者,凍結之獎勵補助經費 不列入審議。 十、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及使用本獎勵補助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校應自籌本獎勵補助經費十分之一以上額度為配合款。 2.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 畫,成員應包括各科系(包括共同科)代表,由各科系自行推舉 產生。但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不得擔任之。 3.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次年度經費支用計畫連同中 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專責小組會議紀錄(包括簽到單)、內部專 兼任稽核人員名單、請採購規定及作業流程等資料各一份報本部 審查。 4.修正後經費支用計畫書應於收到本部審查意見一個月內報本部備 查。 5.在維持總金額不變原則下,報本部項目、規格、數量及細項改變 者,應經由專責小組會議通過,其會議紀錄(包括簽到單)、變 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應存校備查,於執行績效訪視時一併查核。 6.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納入電腦財產管理系統,其使用年限及報廢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7.各校應參考政府採購法規定,由總務單位負責訂定校內請、採購 規定及作業流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據以執行本獎勵 補助經費,並由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負責監督。 8.各項採購單價應參照臺灣銀行聯合採購標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案應上網公開招標,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應迴避參與相關採購 程序。 9.本獎補勵助經費之使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不包括自籌款),應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 門,各占總預算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其經費之使用,應依各 校支用計畫所編列者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 計畫中。經常門預算得流用百分之五至資本門,流用後資本門不得 高於百分之七十五,經常門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經資門之劃分 ,應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三)本獎勵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興建校舍工程建築及興建建築貸款利 息補助。但因重大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需修繕之校舍工程 ,於支用計畫中敘明理由並報本部核准後,得於資本門經費百分之 五十內勻支,未經報核不得支用;其因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修繕之校 舍工程得優先支用本項獎補助經費。 (四)本獎勵補助經費資本門應優先支用於教學儀器設備,各所系科中心 之教學及研究等設備至少占資本門經費百分之六十;圖書館自動化 及圖書期刊、教學媒體等設備應達百分之十,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 設備(以購置學生社團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應達百分之二;配合 環保教育需求,各校購置上開教學儀器設備後,應加強辦理全面採 用省水器材、實習實驗、校園安全設備、環保廢棄物處理、無障礙 空間設施及其他永續校園綠化等相關設施。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五)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使用原則: 1.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應優先保留 經常門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供作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進 教學、研究、研習(包括學輔相關政策之研習)、進修、著作及 升等送審之用途;其用途不得用於一年內到期之電子期刊訂閱費 用,該費用應由其他經常門經費支付。 2.本獎勵補助經費得用於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教師薪資獎勵補助 ,其教師應符合校內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規定;無授課事實 之教師及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退休至私校服務,領有月退俸之教 師,其薪資應由學校其他經費支付。 3.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經學校相關 會議審核通過後,依學校相關行政程序公告周知,且依相關法令 公開審議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4.各校依其獎勵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得於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 百分之五以內支用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 5.各校應於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提撥百分之二以上作為學生事務 及輔導相關工作,其中至多四分之一得用於部分外聘社團指導教 師之鐘點費,其餘經常門經費支用比照本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辦理。 6.各校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支用項目及標準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 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列支,獎勵補助案件應依據 事實建立審核機制,並有具體成果或報告留校備供查考。 7.各校提撥本獎勵補助經費之經常門與資本門經費作為學生事務及 輔導相關工作,應由學務處統籌規劃辦理。 (六)本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方式: 1.本獎勵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採專款專帳管理,原始支出憑證及 相關資料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七章會計事務處理原 則辦理,以備查核。 2.各校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本獎勵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即 執行清冊)、前一學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包括平衡表、收支餘 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會議紀錄(包括專責小組、 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及公開招標紀錄、簽到單)與確定獎勵補助 經費之修正支用計畫書彙整書面報告一份,經會簽內部專兼任稽 核人員後始備文報本部,俾便考核運用成效。同份資料應公告於 本部及各校網站,未公告上網之學校,扣減獎勵補助經費。 (七)本獎勵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執行,各校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竣,因不可抗 拒之因素而未執行完竣之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敘明原因報本 部同意者,得繼續執行,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竣;未行文 報本部辦理保留者,其未執行款應依規定繳回。本款所稱執行完竣 ,指經常門應完成付款程序,資本門應完成驗收程序。 (八)獎勵補助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有造假不實者,除依法究辦外,全 額扣除該年度獎勵補助款。經費之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符規 定者,本部應予以追繳。 (九)本獎勵補助經費比率之計算,不包括自籌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