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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師資及空間設備經費設立基準
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項之
    規定,作為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之依據
    ,特訂定本設置基準。


二、師資:
    每班教師員額半數應為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並得以學校教師總員額
    編制為基礎,外加社會資源或兼聘代課師資;其班級導師應以資賦優
    異類合格教師擔任為原則。


三、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與設備,其基準
    如附件(附件一為音樂班,附件二為美術班,附件三為舞蹈班),申
    請學校應檢附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四、經費: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應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外,並
    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五、實施時程:
    本設立基準自發布後逐步實施,國民小學應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國民
    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達成本設立基準之要求。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