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實國民中小學健康中心設備,以落實各
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
國民中小學;其偏遠地區學校得優先補助。
三、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四、補助非耗材類項目如下:
┌────────┬────────────────────┐
│類別 │項目 │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Web 版個人電腦(包│
│系統 Web 版相關│括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 │
│資訊設備 ├────────────────────┤
│ │印表機。 │
├────────┼────────────────────┤
│急救相關設備 │一般急救箱(簡易外傷處理用)。 │
│ ├────────────────────┤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
│ ├────────────────────┤
│ │活動式抽吸器。 │
│ ├────────────────────┤
│ │攜帶式氧氣組。 │
│ ├────────────────────┤
│ │軀幹固定器。 │
│ ├────────────────────┤
│ │可調式頸圈。 │
│ ├────────────────────┤
│ │血糖機。 │
├────────┼────────────────────┤
│健康檢查設備 │血壓計。 │
│ ├────────────────────┤
│ │聽診器。 │
│ ├────────────────────┤
│ │身高測量器。 │
│ ├────────────────────┤
│ │體重測量器。 │
│ ├────────────────────┤
│ │體溫測量器具 │
│ ├────────────────────┤
│ │視力檢查器。 │
│ ├────────────────────┤
│ │亂點立體圖(國民小學設置)。 │
│ ├────────────────────┤
│ │辨色力檢查本。 │
│ ├────────────────────┤
│ │站燈(檢查用燈)。 │
└────────┴────────────────────┘
五、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對轄區學校提出之需求進行初審,排列優先順序,並以提報十校為
原則。
(二)依前款規定填妥彙整表(如附件一),併學校申請表(如附件二)
及各校計畫書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
內備文送本部。
六、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視申請案件及地方政府資源情況
,擇需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本補助款應符合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對直轄市
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應依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九十。
八、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備文說明變更之內容及原
因,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受補助學校於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
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之依據。
(三)地方政府應督導受補助學校切實執行,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其
補助款應全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次一年度審核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
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