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充實國民中小學健康
中心設備,以落實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
國民中小學;其偏遠地區學校得優先補助。
三、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四、優先補助非耗材類項目如下:
類別 |
項目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相關資訊設備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個人電腦(包括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 |
印表機。 |
急救相關設備 |
一般急救箱(簡易外傷處理用)。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
活動式抽吸器。 |
攜帶式氧氣組。 |
軀幹固定器。 |
可調式頸圈。 |
血糖機。 |
健康檢查設備 |
血壓計。 |
聽診器。 |
身高測量器。 |
體重測量器。 |
體溫測量器具。 |
視力檢查器。 |
亂點立體圖(國民小學設置)。 |
辨色力檢查本。 |
站燈(檢查用燈)。 |
五、 前點補助項目已充實完畢者,得申請保健、傷病處理器材如下:
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
(一)休息、候診用椅。 |
(二)隱私屏障物。 |
(三)不銹鋼換藥車組。 |
(四)彎盆。 |
(五)拔刺放大鏡尖鑷。 |
(六)有齒鑷。 |
(七)無齒鑷。 |
(八)繃帶剪。 |
(九)骨折(肢體)固定器(板)。 |
(十)甦醒安妮。 |
(十一)輪椅。 |
(十二)枴杖。 |
(十三)擔架。 |
(十四)三角巾(90 × 90 × 150公分 )。 |
(十五)觀察床(含床墊)。 |
(十六)酒精比重計50-100%。 |
六、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對轄區學校提出之需求進行初審,排列優先順序,申請校數不限。
(二)依前款規定填妥彙整表(如附件一),併學校申請表(如附件二)
及各校計畫書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三),於國教署公告之申請期
間內函送國教署。
七、國教署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視申請案件及地方政府資源情
況,擇需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本補助款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
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九十。
九、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備文說明變更之內容及原
因,經國教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受補助學校於執行期間,應依國教署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
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之依據。
(三)地方政府應督導受補助學校切實執行,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其
補助款應全數或按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次一年度審核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
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