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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宗旨
一、培養中等學校學生科學研究興趣,提高科學教育水準,培育未來科技
    人才。
二、增加學生觀摩國際科展的機會,交換科學研究心得。
三、加強國際科技教育的合作及交流,提升國民外交並爭取國家榮譽。


貳、參展對象、資格
一、國內學生:
〈一〉年齡未滿二十一歲,經就讀學校推薦,現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三年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專科學
      校五年制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另國民中學一、二年級具特殊
      科學素養才能之學生經審查後可越級報名參展。
〈二〉每位學生限報名乙件作品參展。
〈三〉學生均可以個人作品或團隊(二至三人)作品參展。
二、國外學生:參展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下列原則邀請:
〈一〉辦理科展活動較我國績優的地區國家、與我國有語系關係之地區國
      家及可交換各國辦理科展經驗之地區國家。
〈二〉受邀請之國家或地區,各以派遣學生二人為原則。
〈三〉參展學生須為受邀國家或地區之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中產生之優勝
      代表,年齡低於二十一歲之國三至高三(或相等年級)在學學生。


參、組織
    本展覽會設諮詢委員會,由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等單
    位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員擔任
    主任委員。


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屆時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四、贊助單位:新聞界、財團法人基金會、國內外企業機構。
五、諮詢輔導單位:邀請各大專院校及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參加。


伍、展覽科別
〈一〉數學科
〈二〉物理與太空科學科
〈三〉化學科
〈四〉地球科學科
〈五〉動物學科
〈六〉植物學科
〈七〉微生物學科
〈八〉生物化學科
〈九〉醫學與健康科
〈十〉工程學科
〈十一〉電腦科學科
〈十二〉環境科學科


陸、舉辦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
〈一〉國內學生:每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報名,參加學生應將
      「報名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研究報告」(含中英文作品摘
      要各約兩百五十字,格式如附件二、三)一式十份經學校推薦逕送
      或掛號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二〉國外學生:由各國家各地區主辦單位將參展學生姓名、國別、性別
      、年齡、就讀學校、年級、指導教師姓名、教師教學科目、參展作
      品題目、參展科別、地址、電話等有關資料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寄
      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參展作品摘要應用英文繕寫,並於每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寄達。
二、評審:
〈一〉初審:研究報告由學者專家先予書面審查,初審結果於一月十日在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網站公告。
〈二〉複審:每年二月舉行(含布置、評審、展覽、科學之旅、參觀科教
      設施等活動),由我國師生及外國師生共同參與。


柒、作品內容
    凡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競賽之個人或團隊創作且合於下列各項內
    容之一者,均得參加展覽:
一、科學專題研究。
二、科學技術之創新或改良。
三、科學實驗及教學儀器、機具或模型之創作。
四、科學探討及解決問題方法之創新及應用。


捌、參展作品規格
〈一〉參展說明板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統一提供,說明板規格於國立臺
      灣科學教育館網站公告。
〈二〉參展作品須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各項規定,具危險或不符規定物
      品不得送展。


玖、評審
一、評審標準:
〈一〉創作能力。
〈二〉科學精神(態度)。
〈三〉思考程序。
〈四〉完整性。
〈五〉學術與應用價值。
〈六〉表達能力及生動程度。
〈七〉研究紀錄簿及參考資料。
二、初審:
    國內作品先參加初審,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相關學者專家就研
    究報告內容依據評審標準先予審查,通過初審之作品始得參加複審。
三、複審
〈一〉國內作品及國外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專家學者為評審
      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國內外作品依分科複審,評審標準一致。


拾、選拔類別及件數
一、國內作品:
〈一〉一等獎:各科酌取一件。
〈二〉二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二件。
〈三〉三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三件。
    經由一等、二等、三等獎作品中選拔最具創意、學術與應用價值之正
    選作品約二十件(含團隊作品北、中、南區各乙件)代表中華民國參
    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各實施計畫)、候補作品約五件。
〈四〉四等獎:各科酌取若干件。
〈五〉特別獎:件數依各特別獎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一等獎:若干件。
〈二〉二等獎:若干件。
〈三〉三等獎:若干件。
〈四〉四等獎:若干件。
    以上作品若未達水準,選拔件數得以酌減或從缺。


拾壹、獎勵
一、國內作品:
〈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1.經選拔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需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
        (1) 正選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乙座、獎狀每
            人各乙張、獎品每人各乙份,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
            學展覽活動(詳見各實施計畫)。
        (2) 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乙張,經評審委員推薦,得參加「出國
            指導教師」之選拔;未獲出國之指導教師則發給獎金貳萬元
            (詳見附錄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 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乙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
            獎勵。
        (4) 學校:頒給獎座乙座、獎金貳萬元。
        (5) 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之正選代表,請參閱「參加國際數理
            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
            法」(詳見附錄玖)。
      2.經選拔並未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
        (1) 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乙座、獎金壹
            萬元,獎品每人各乙份、獎狀每人各乙張。
        (2) 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乙張,獎金壹萬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 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乙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
            獎勵。
        (4) 學校:頒給獎座乙座、獎金壹萬元。
      3.候補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依未代表中華民國參
        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辦理,惟若遞補為正選代表時,則需繳
        回獎金。
〈二〉四等獎:
      1.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金伍仟元,獎品每人
        各乙份、獎狀每人各乙張。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乙張,獎金伍仟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乙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
      4.學校:頒給獎金伍仟元。
      附註:同一學校如有兩件(含兩件)以上一等、二等、三等或四等
            獎作品時,對學校之獎勵併同一件,僅給最高之獎勵。
〈三〉特別獎:由國外學術團體、基金會或企業機構設置,其獎勵對象、
      獎金、獎品及評審等項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一等獎:獎狀乙幀、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伍仟元。
〈二〉二等獎:獎狀乙幀、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參仟元。
〈三〉三等獎:獎狀乙幀、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貳仟元。
〈四〉四等獎: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壹仟元。
三、頒獎:時間及地點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通知。
四、參加複審之國內外學生均頒發參展證書。


拾貳、輔導
一、辦理「青少年科學家研習營」:
    為激發具科學研究發展潛力青少年科學研究興趣、訓練青少年基本研
    究能力、協助解決科學研究實際問題、加強互助合作精神暨提供相互
    交換研究經驗,特辦理研習營延聘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以增進其科學
    研究能力與提昇科學研究水準。可分為數學、物理、化學、地球與太
    空科學、生物、工程、電腦及環境科學等研習營,並邀請全國國中、
    高中學校推薦該科成績優良學生參加。
二、推動「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
    為了讓參加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優勝學生能夠繼續從事科學研究,
    逐漸培養使日後成為專業的科學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接洽大學
    校院、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相關專長之教授,在其研究或實驗室輔導參
    展優勝學生繼續從事相關研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建立學生資料
    ,追蹤其研究績效及成果,藉此有效的培育我國精英科技人才。
三、學生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並需攜帶作品出國參展者: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及學者予以輔導,並發給製作出國參展作品費用
    ,學校應負責輔導學生製作並完成作品。規定以外國語文展示者發給
    參萬元,以中文展示者發給貳萬元。如在輔導過程中發現學生學習態
    度不良,效果欠佳者,經輔導教授証明得取消其出國資格。
四、國內外各名次作品均須繳交完整研究報告書的電子檔(磁片或光碟)
    ,以利彙編專輯或上網。


拾參、其它相關事宜
一、「研究報告」書面格式如附件二、三。
二、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
    ,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之國內學生,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
    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三、凡採用電流驅動或照明之作品,經適用於一百一十伏特及六十週波之
    交流電,電源接線加裝保險絲,最高電流以不超過十安培為原則。
四、參展作品配用之貴重或動態性儀具,請自行保管,評審結束後即自行
    攜回或派人照料,大會不負保管責任。
五、國內作品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一般規定:
〈一〉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報名及相關手續
      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學生代表如未依本館及主辦國規定
      ,完成報名及相關手續,一律視同放棄出國參展資格。
〈二〉出國經費
      參加各國際科展及參觀科教設施費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國
      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辦理,酌予發給日支生活費及提供來回機票
      。並得商請基金會或國內外企業機構贊助此活動經費。
〈三〉出國參展人員返國後二星期內應提出出國報告書,由國立臺灣科學
      教育館彙送教育部審核。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之規則,另訂個別實施
      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配合辦理。
六、國外師生費用相關規定:
〈一〉受邀國外代表隊之往返機票由各代表隊自行負責。
〈二〉參展期間應邀之外籍學生有關食宿、交通等,由協辦單位接洽當地
      適當學生家庭以接待方式辦理,陪同行教師之食宿、交通亦由協辦
      單位安排,住宿以安排旅館為原則。所需活動費用由主辦單位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