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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以典藏國家文獻,保存文化資產為主要任務,所蒐藏圖書資訊限
    館內閱覽不得攜出。


三、閱覽人除另有規定外可平等無償使用本館閱覽服務設備、場所及利用
    館藏圖書資訊。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另設專用停車位、檢索電腦席位及閱覽席
    位。


     第 二 章 閱覽證件申請
四、閱覽人應憑本館閱覽證件進出本館閱覽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


五、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一)年滿十九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未滿十九歲之大學校院或具同等學歷之在學學生身分者。
(三)年滿十九歲之外國人,經依法持有護照或其使領館處證明者。


六、閱覽證件申請時間為開館日上午九時至閉館前三十分,國定假日及休
    館日停止辦理。


七、申請本館閱覽證,應備一年內脫帽半身照片(一吋)一張,並填妥申
    請書依本規定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親自辦
    理之。
(一)國民身分證。
(二)在學學生證外,本國學生出具國民身分證,外國學生出具護照。
(三)護照或使領館處證明。
    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八、為便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除本規定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外,本館
    得許可免附照片辦理臨時閱覽證。
    前項證件限當日有效,閱覽人應於離館時繳回。


九、閱覽證件如有破損或遺失,應依本規定第七點、第八點規定申請補換
    發,並繳交行政規費。


     第 三 章 圖書資訊閱覽
十、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得設各閱覽室,其開放及資料調閱
    時間另行公告之。


十一、本館設研究小間,備供閱覽人利用館藏圖書資訊,從事學術研究,
      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閱覽人應憑閱覽證,填寫申請書並提研究計畫摘要,經審查同意後
      使用。
      研究小間之使用,每次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展,但不得
      超過二個月。


十二、各閱覽室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如需攜出該室應洽
      辦登記手續。


十三、本館各閱覽室遇有圖書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


十四、閱覽人之背包、提袋、食物、飲料等,不得攜入館內。但背包、提
      袋符合下列規定,經本館同意者,得攜入之:
  (一)手提電腦專用袋(內裝電腦):以不超過四十二公分乘以三十二
        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二)其餘背包、提袋:以不超過三十公分乘以二十一公分乘以十公分
        為原則。閱覽人進出本館應主動出示攜帶物品配合檢查作業。
      本館設有自助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存物櫃使用須
      知,另定之。
      現金及貴重物品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十五、閱覽人自帶之書刊可攜入自修室閱讀,但不得攜入其他閱覽室。


十六、閱覽人於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喧嘩滋
      事、高聲談笑及其他不當行為。
      為確保公眾安寧,閱覽人入各閱覽室應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通
      訊設備。


     第 四 章 參考資訊服務
十七、本館為協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以利用館內資源,本館各閱覽室提
      供口頭、書信、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參考諮詢服務。
      前項服務不含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
      及其他不適宜回答之相關事項。


十八、本館經電腦網路提供線上書目查檢及遠距文獻傳遞服務。
      前項服務須知及收費規定,另定之。


十九、本館提供導覽服務、圖書資訊利用指導及參觀活動等服務。


二十、本館配合館際合作書刊借閱與複印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 五 章 圖書資訊調閱
二十一、閱覽人可在館內利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館藏,並得線上或填妥調
        閱單偕同閱覽證件辦理提取手續;另亦得利用線上預約方式預定
        本館館藏,但須於指定時間提閱圖書資訊。
        線上預約服務須知,另定之。


二十二、閱覽人調閱館藏圖書資訊規定如下:
    (一)圖書及其附件:每人每次以三冊(件)為限。
    (二)報刊:每人每次以三種為限,每種報刊各以五冊為限。
    (三)錄影(音)資料、光碟資料:每人每次以二件為限。
    (四)微縮資料:每人每次以微捲五捲或微片二十片為限。


二十三、調閱各書庫圖書資訊限在各該閱覽室內閱覽,閱後應當日交還本
        館人員,辦理歸還手續。


二十四、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書
        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圖書資訊不適用:
    (一)珍藏圖書及文獻。
    (二)限閱之圖書資訊。
    (三)未經刊行之手稿。
    (四)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
    (五)視聽資料。
        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五、本館善本書室閱覽須知,另定之。


     第 六 章 違規處理
二十六、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
        並暫停其閱覽權利,若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之。


二十七、患法定傳染病之閱覽人依傳染病防制法之規定,不得入館。
        閱覽人於館內酗酒滋事、漫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之。


二十八、閱覽證件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經查重複辦理閱覽證件或外
        借、冒領、冒用他人閱覽證件屬實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二十九、本館館藏圖書資訊應善加珍護,如有遺失、塗寫或污損等情事,
        應購置原書或照市價加倍賠償。


三十、閱覽人竊取或毀損本館館藏圖書資訊者,除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外,並視情節輕重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且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責令依所竊取或毀損之圖書資訊價格十倍賠償。
  (二)在學者公告姓名並通知其家長或學校,若服務於公私機構者通知
        該服務單位。


     第 七 章 附則
三十一、因身心受損致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老人至本館閱覽,應有老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法定扶養義務之人陪同,並善盡照顧之責任。


三十二、閱覽人不得擅自移動本館警示標誌,亦不得擅入警示標誌區內(
        清潔區、施工區等),致有摔倒危險情事發生,閱覽人自行負責
        ,不得要求本館或承包廠商賠償。


三十三、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