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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級學校落實聘任優秀專任運動教練
    ,提升各級學校運動競技水準,增進運動競技實力,儲備我國優秀運
    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要點之獎勵,以各級學校發展之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正式
    比賽運動種類項目為原則,並以聘任下列人員為限:
(一)新聘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
      任為專任運動教練者。
(二)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所稱約聘運動教練指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支薪之約聘運動教練。


四、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由本部提供獎勵金,鼓勵增聘專任運動
    教練;獎勵金按各級學校聘任員額,依下列規定核給:
(一)新聘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按其薪資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二)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按其薪資之百分之四
      十計算。
    前項各款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之薪資,依其所具教練證之等級,按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規定起敘之最低薪級計算。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比例調整第一項獎勵金金額,期間以三
    年為限。
    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區域運動人才培訓
    體系建置計畫者,本部酌予獎勵。


五、各級學校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填具申請表(格
    式如附表),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等資料,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學校,送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核後,彙送本部審
    查,本部主管之學校,送由本部初核。
    前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核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定之。


六、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申請獎勵計畫之審查。


七、本獎勵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獎勵經費以支用於下列項目為原則:
      1.參賽旅運費。
      2.移地訓練費。
      3.訓練營養補助費。
      4.課業輔導費。
      5.競賽裝備費,以單價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之消耗性裝備
        為限。
      6.訓練器材費(包括運動傷害防護用品費),以單價一萬元以下之
        消耗性器材為限。
(二)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用於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各項經
      費之請撥、支用核銷與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