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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遴選規定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之遴選作業,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特訂定本規定。

 

二、遴選共同基準:

()遴選基準之考績、學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遴選基準之經歷,定於上校階內曾任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本部中部辦公室核稿督學、直轄市督導或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等職務合計二年以上。

()遴選基準之本階停年屆滿,其結算終止日為新階生效日之前一日;且本階最大年限須距新階生效日六個月以上。

()近三年內未曾受記過一次或累積滿記過一次之處分。

()近五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男女關係等受處分。

 

三、遴選及晉任權責:

()遴選:由本部就合於資格之候選人中,辦理遴選及提出建議,並函送國防部,依規定辦理任職。

(二)晉任: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任命之。

 

四、工作績效表現:

以最近五年考績績等及獎懲情形綜合評量。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