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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工作,
    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
    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以下簡稱師資人才)之
    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並由本部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
    新維護工作。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並提供相關
    之佐證資料:
 (一) 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2、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或工作小組。
  3、各直轄市、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4、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6、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 曾發表或出版具性別平等意識之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三) 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 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
 (五) 近五年內曾參加本部、大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
      二十小時。
 (六) 曾參與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

四、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初審後推薦
    之:
 (一) 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 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 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五、推薦機關(構)、團體,應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再於本部性別平等教
    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採認。

六、師資人才申請採認之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社會推展組組成
    審核小組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
    採認為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申請者若未通過審查,得
    重複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採認。

七、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 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資料之正
      確性。
 (二) 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
      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
      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
      充。

八、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社
    會推展組會議審核後,提報委員大會通過後應予除名:
 (一) 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 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九、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