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署長 |
簡任 |
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副署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組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四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
副組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四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
專門委員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七 |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十五 |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十二 |
一、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二、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十一 |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四十九 |
其中四人軍文通用。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七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三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五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一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三 |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合計 |
一六五 |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