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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專業團體認可審議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專業團體申請認可之審查事項
     ,特組成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
     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小組委員職務為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 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專業團體申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
(二) 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定廢止專業團體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之審查。
(三) 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諮詢意見之提供。

四、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團體,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
     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可。

五、 送審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提請審議小組確認後,予以駁回。
 
六、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計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投票。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通過,始得決議。
     審議小組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七、 審議小組審查程序如下:
(一) 申請團體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委任代理人,於審查會議議事
     程序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二) 申請團體之負責人及前款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配合答詢
     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三) 審議小組會議視其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人員列席陳述意
     見。列席人員陳述意見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八、 審議小組審查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
     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九、 審議小組作成決議並經本署核定後,應通知申請團體。

十、 審議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十一、審議小組會議需用經費,得於本署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